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初探绵竹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许发明 王山泉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一类较为新型的行业,场地规模、人员素质、内外环境、设施配备、卫生条件等各方面良莠不齐。面对越来越多的校外培训机构,怎样履行好职责、落实好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卫生安全风险,是卫生监督面临的新课题。绵竹市卫计监督执法大队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在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管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

一、确立监管方法,建立管理档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鉴于目前对校外培训机构没有针对性的卫生法律法规,而我市又有工作需要,由此我大队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开展了监管工作,主要对象为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了包含负责人信息、单位规模、平面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检测情况等内容的校外培训机构分户档案,为以后的深入监管奠定了基础。

二、注重现场审查,把握实质要领

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对于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我大队按照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认真对办学场所的选址、周围环境卫生、规划、设计、平面布置、卫生设施、教室环境卫生、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各方面进行现场审查,确保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把握两个关键点: 一是严格审查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人员、土地和房屋建筑使用等资质,确定合法合规,以免导致纠纷和不必要的社会影响;二是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和提供近期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场所空气质量及教室采光照明等检测合格报告,以合理规避风险。

三、顺应发展势头,渐施日常监管

目前我大队主要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办证前资料和现场审查等工作;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与市教育局、疾控中心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完成了校外培训机构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等工作。随着校外培训机构的不断发展规范,卫生监督工作要适时跟进也是必然趋势。我大队拟根据上级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有的放矢,逐渐对具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开展传染病防控管理、常见病与多发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教学环境卫生管理、生活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等各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实施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提升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思考

(一)校外培训机构中尚涉及幼儿托管、幼儿兴趣培训班等类型,可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订立并逐步完善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制度,认真执行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好各项措施,开展好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控各项工作,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不含有校外培训机构。因此,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可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但要对其不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似有不妥,难以进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颁布时间较早,期待国家卫生行政等部门对条例的修订或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以利校外培训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管指导的总体格局。我们将以贯彻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为切入点,摸索经验和方法,稳步放射扩展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内容和范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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