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邛崃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向龙

 

【案情分析】

2018128日某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接到患者孙某投诉:本人自述2018123日到某人民医院妇科就诊,就诊期间遇到一名不知名女性,将其推荐至某医院“王某”处就诊,总费用6000余元,之后了解到为其诊治的医生可能不是王某本人。该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卫计监督员于2018128日上午10:45左右到涉案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因当时该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和为患者孙某诊治的医生不在医院,该院办公室主任邱某当时也无法联系到法人王某和为患者孙某诊治的医生,就只调取了关于患者孙某就诊的相关证据。2018128日至20181217日,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特殊原因无法接受调查,涉案医院处于停业状态。

20181217日,某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卫计监督员对涉案医院办公室主任邱某进行询问:邱某确认了患者孙某于2018123日在该医院就诊及陈某(陈某冒用王某的姓名为患者孙某诊治)为患者孙某诊治一事;20181219日对涉案医院检验科检验师宋某进行询问:宋某确认开具患者孙某检验报告单医生签名一栏签的是王某;20181226日和201917日对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询问: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认为患者孙某诊治的医生是陈某(不是医生王某),但在该院为孙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的送检医师签名是王某及为患者孙某亲自作彩超检查的“医生”是徐某,而在医生签名一栏签的是徐某某(经查,徐某某为另一家医院的放射科医生);201917日对徐某某进行询问:徐某某确认未对患者孙某出具过彩超检查报告单(超声编号:20181203-2)及未在医师签名一栏签字。

经调查核实:1、涉案医院实际为患者孙某诊治的医生是陈某,但在该院为孙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的送检医师签名是王某,是因陈某还未注册到该医院,则冒用王某的签名 2、涉案医院实际为患者孙某作彩超检查的“医生”是该院的徐某,但在该院为患者孙某出具的彩超检查报告单(超声编号:20181203-2)上医师签名是另一家医院的彩超医生徐某某,是因为涉案医院的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冒用的另一家医院放射科医生徐某某的签名。

涉案医院的以上违法行为均在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知情并许可的情况下发生的,与医院的管理混乱有直接关系,并且该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对以上非法行为全部认可。该医院的行为违法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某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医院: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某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八条的规定,对该医院实施记8分的处理。被处罚人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适用法律新颖。本案是某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第一次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作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2018101日实施的一部新法,是在总结之前我国中央及地方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文件、措施、规范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也作出了重要规定。

二、案件调查复杂。本案以患者当事人的投诉为线索开展调查,当时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其他纠纷原因暂时无法出面配合调查,医院处于半停业状态,无医生上班,只有办公室主任邱某在医院处理相关院务工作。后经多次调查后查出患者孙某的病历资料,并对病历涉及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询问,查出病历签名医师与实际诊疗医师不符、彩超单签名医师与实际操作医师不符。本案实际诊疗陈某已到新疆工作,被冒签名医师王某在外地休产假,均无法现场配合调查且电话均无法接通;彩超实际操作医生徐某冒签另一家医院放射科医师徐某某的签名得到双方证实;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某对以上两起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说明违法原因。

三、行政处罚执行波折。本案涉案医院认可行政处罚并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但因该院正进行装修、更换部分设备,资金紧张特向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缴纳罚款。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准予该院延期缴纳罚款。在延期缴纳罚款截止日期到后,该院仍未缴纳罚款,且未作相关说明,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终,在延期缴纳罚款截止日期到后的第15天,涉案医院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至此,该院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思考建议】

目前医务人员在医疗文书中冒签其他医务人员姓名或代签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私立医疗机构。由于私立医疗机构人员流动较为频繁,医师变更注册手续来不及办理或者是因为一些利益关系而使用非卫生技术的人员从事医技活动,他们往往为了规避风险而签其他挂靠医师的名字。卫生部门在监督医院医疗卫生的时候,因为医务人员数量太多,一般不会对医院各科室的医务人员进行一一核对;在检查病历时,通常也是要求医院提供病历上签名医务人员的相关资质,很少对签名医生本人进行核对,这就为冒签他人姓名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同时这也是我们监管的不足之处。我们卫生部门应当引起重视,采用多种手段,以达到惩戒教育、促进自律的目的,同时不定期开展突击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本案中由于涉案医院资金紧张,申请了延期缴纳罚款。这在平时的行政处罚中也很少遇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规定,当事人是有权利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总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点我们案件承办人员要特别注意。

本案中患者孙某在某市人名医院妇科就诊期间遇到一名不知名女性,将其推荐到本案涉案医院就诊一事,已涉嫌“医托”问题。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已对涉案医院作了询问,但该院法人否认雇佣 “医托”一事。按照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文件的要求,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已将该线索移交同级公安部门。医托问题隐蔽,打击难度大,如果不能当场抓住医托并取得确凿证据,那么医托和雇佣医托方很难得到惩治。对此,我们可以从患者角度来治理医托,加强对医托诈骗行为的警示宣传,让患者了解什么是医托及其危害,提高防范意识;同时,在各医院门诊大厅、挂号收费处、候诊处设立醒目的打击医托标语。最后,还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有效规范医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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