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XX公司未按规定定期清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案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20188月,简阳市卫生监督员在对XX公司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不能出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消毒清洗记录,开放式冷却塔内长有藓类。

针对检查发现的情况,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取证。随后,XX公司经理罗某受公司的委托到我队接受询问调查,承认近一年来公司未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工作,也不能出示相关记录。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2、现场监督检查照片2张;3XX公司经理罗某《询问笔录》1份;4XX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5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XX公司经理罗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8、委托授权书1份。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和案件合议,XX公司未按规定定期清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给予XX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1、主体资格认定正确。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因此违法主体为XX公司。受XX公司委托,经理罗某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能代表公司接受调查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2、证据链完整。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塔内长有藓类(现场已拍照),且该公司无法出示近一年来的冷却塔清洗记录;受委托人罗某也承认了公司近一年来未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塔进行清洗的事实,证明了该单位开放式冷却塔未按每年不少于1次的要求定期进行清洗,并留存完整记录,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3、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得当。本案的违法事实是未按要求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塔进行清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的规定,按照一般的裁量标准50%进行裁量,给予XX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思考建议

1、强化法制宣传,落实主体责任。随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使用单位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规定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经营业主应组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学习《四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等卫生规定,落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检查、清洗和维护工作,切实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的潜在危害因素。

2、落实属地管理,利用协管资源,加强日常监督。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母婴保健、中医药、职业健康、学校和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承担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基层协管人员的属地优势,发挥卫生监督协管的前哨作用,加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巡查,督促责任单位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3、及时回头看整改效果,加大执法力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夏、冬两季使用频率较高,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落实处罚是最好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查处。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提高卫生安全意识,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爽、舒适、卫生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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