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案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锦江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张利平

 

【案情介绍】

20181225日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门诊部一楼第二间护理室门口护理车上使用的“精九®碘伏消毒液”(四川蓉康世圣药业有限公司,企业许可证:川(成都-新都)卫消字(2014)第0002......生产批号:160816,生产日期:2016816日,有效期至:2018815......1瓶过期。

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某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案以当事人完全履行无争议结案。

【案件评析】

一、从证据采集入手,获得完整证据链

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依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认真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采集了照片,并提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便对管理相对人主体身份进行进一步确认。其次,对采集的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属于复印件的要求注明“系原件复印,原件存于我处”字样、提供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和加盖单位公章;对采集的照片经打印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管理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材料得当,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结合使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该门诊部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规定,故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某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一、主体责任应强化

医疗机构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加强消毒产品管理、使用过程中,既要从严管控,建立严格的院内自检、自查制度;又要从细管控,不要忽视关键环节,将工作做精、做细;更要从源头管控,并定期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二、打铁还需自身硬

作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掌握传染病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深入研究学习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只有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成为“业务通”,才能更好的指导服务于医疗机构,从而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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