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案分析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雅安市名山区卫计监督执法大队 吕付林  姜希

【案情介绍】

1.案情经过

201949日上午10时,雅安市名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我队”)接到群众实名来信举报称,某医院涉嫌科室外包不法行为。接到线索后,我队于2019411日对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经检查证实:某医院将口腔科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詹某某,并收取房租和管理费。口腔科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詹某某自己找医生,自行收费,自行承担医疗事故赔偿事宜,并以某医院名义开展宣传、治疗等活动。某医院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雅安市名山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医院没收非法所得3539元,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自觉履行处罚,已结案。

2.证据材料

证据1《现场笔录》(2019-31份;证据2现场拍照3张;证据3对王某(该院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证据4该院口腔科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证据5该院关于詹某举报信件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据6该院口腔科20191-20193月收入明细表1份;证据7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据8该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9该院王某(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处罚依据和内容

该院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规定:“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认定当事人为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70%,给予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3539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本案是群众实名举报该院涉嫌科室外包不法行为,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情较为复杂,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医院负责人询问笔录,收入明细表、该院口腔科技术合作协议复印件等为证。该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规定:“二、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节,认定当事人为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70%,给予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3539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准确,自由裁量恰当

【讨论与思考】

该案件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规定,应当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罚,由于案发后,一直未能联系上该案件举报人,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该举报人实际为本案件医疗机构科室出租承包方,所以直到该案件结案都未能对承包方做出相应的处罚。

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始发布严禁“科室外包”的条文规定,2000年在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2004年原卫生部就发出过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据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 2009年原卫生部、公安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015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目前,各地对于医疗领域“公私合作”已有多种形式,包含“院旁院”、委托管理、特许经营等等。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大力推动下,我区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壮大,短短几年增加民营医疗机构4家,对监督执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正确引导民营医疗机构规范运营,不触犯法律,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本案是我区第一起“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不管是对我们平时执法,还是对其他兄弟单位今后办理医疗卫生方面的案件都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指导意义,同时也向其他医疗单位拉响了警报,为创建融洽、和谐、稳定的医疗环境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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