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结核病防控卫生监督无罚则的困惑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威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赵存春  李红英

 

一、基本情况:

xx校,2016年、2017年、2018年学生发现结核病人数分别为7人、6人、3人。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近三年均未全面建立和落实学校环境卫生工作制度,未全面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跟踪制度,未设卫生室,执法机构每年均下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实施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书面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但学校均以无钱改善卫生条件为由整改不彻底或口头承诺整改,却不落实整改措施。

二、学校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现状: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三十四条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但对私立学校,警告行政处分无实际意义。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但该校学生近万人,教学质量好,停办影响大。并且未达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停工、停业、停课的条件,无实际的操作意义。

第二十条第二款:城市普通中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对于应设立而不设立卫生室,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仍无相应罚则。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中:未落实学校结核病常见预防控制措施、学校环境卫生、监测与报告、晨检工作、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等工作,均无相应罚则。 

三、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面对学校不落实整改的情况,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屡次教育无果却无相应罚则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造成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成效难以把控。

四、立法建议:在学校结核病卫生监督乃至整个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建议增加罚则,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执法力度,更好的提升学校卫生工作成效,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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