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诊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2019319,西充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某诊所墙上挂一横幅,上面书写了:“本门诊正开展血液检测,可查血脂、血糖、肝功、肾功、免疫、微量元素、过敏源及肿瘤筛查等1000多项检查项目”。现场查出医用真空抽血管15支,一次性静脉血样采集针7支。查出患者李某彪、冯某安血液检验结果报告单各一份。

经进一步查实,该诊所负责人崔某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未登记医学检验。该诊所与深圳市快易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医学检验样本送检服务协议,委托检验机构为成都艾迪康医学检验室有限公司。该诊所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正并责令停止医学检验诊疗活动。当事人于2019328日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以及查出的血样采集器具、广告横幅、医学检验样本送检服务协议、病人检验报告等证据较多,该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未登记医学检验。

(二)适用法律正确

该诊所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中医内科,未登记医学检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

三、【思考建议】

该案是我县首例被查出的个体诊所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委托有资质的医学检验室开展医学检验案。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证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在查处此类超范围执业的同时,我们对符合采集血样样本条件的诊所,应该要求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增设“医学检验”诊疗科目,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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