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25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新建放射科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该医院放射科建设项目出具的《某医院DR建设项目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表》(下简称“控评”)内容不客观、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某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版)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进行裁量,予以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某市首例对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和违法所得计算方面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具有借鉴意义。
一、准确定性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出具的“控评”内容和医院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要表现在:1.场所面积、最小单边长度不一致;2.设备主要参数不一致;3.人员健康管理等情况与结论不一致。合议人员对本案当事人是否构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出具的检测、评价报告是用于行政许可审批,证明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其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差异较大,违反了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的规定,应认定为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是过失导致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不应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查处。
经反复讨论,最终达成合议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理由一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即是要求机构所做的证明文件的结论要与实际情况相符。二是行政执法在处罚上不考虑当事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考虑的是实际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条要求。只要违反法条要求,就应当依法查处。三是本案中的“过失”首先导致结论差异巨大,区别于我们常说的误差。该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过程不规范,对测量、评价结果未复核,在发现预评和现场检测表数据不一致时盲目采信测量员一人一时之词,这种“过失”也是一种故意。
二、合理合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中,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某医院签订的合同显示该机构将为某医院DR、牙片机等多个项目进行预评和控评,合同约定金额为20700元。截止调查终结时,该机构已实际收款10000元,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项目预评和控评,但仅能认定DR控评为出具的虚假报告。根据该机构各项目收费清单,DR控评收费为3500元,该机构实际已收到10000元,大于DR控评金额,最终认定违法所得为3500元。本案在收集违法所得证据时不仅收集了合同、出具的收据等,还重点收集了各项目预评和控评的收费清单,为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提供了有力依据。
[思考建议]
一、案件来源突破常规日常监管,证据来源多形成严密证据链
在日常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中,因为无法核实现场实际情况,所以很难发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本案来源于医疗机构监督,可以直观对比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现场防护设施和检测报告内容是否一致,从产业下游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对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取证,除了从技术服务机构调取相应证据外,也对医疗机构监督中发现的证据进行了前期固定,避免串改,便于相互印证,形成严密证据链。
二、多手段促进监管,对机构扶持与规范并重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的关键服务部门。随着近年来不断强化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也如雨后春笋大量出现,但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现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中仅对该类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三类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因此,在行政处罚手段之外,尚需多措并举,如通过加强培训考核、建立违规行为通报记分制度等对其不规范的行为加强监管和规范,促使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服务,不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周世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