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绵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梁波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用水的安全、卫生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我市许多居民小区已使用无负压变频供水设施,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二次供水”的定义,使用无负压变频供水设施是否属于“二次供水”单位?如何对此进行监管?今天与大家一起进行探讨。
1.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工作原理:通过微机控制变频调速来实现恒压供水。首先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用水点工作压力,并时刻监测市政管网压力,当压力低于用户所需压力时,微机自动控制子变频器启动,调节水泵转速提高,直到管网压力上升到用户所需压力,并控制水泵以一恒定转速运行进行恒压供水。当用水量增加时转速提高,当用水量减少时转速降低,时刻保证用户的用水压力恒定。自来水的压力越低,水泵的转速越高;自来水的压力越高,水泵的转速越低。当自来水的压力不小于用户所需的压力时,水泵停止运转。无负压供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充分利用自来水的原有压力,又保证了用户供水压力恒定。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微机时刻监测市政管网和系统压力,自动控制真空抑制器及稳流补偿器来抑制负压的产生,既充分利用了市政管网的压力,又不产生负压,不对市政管网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保证了用水的安全性。无负压供水设备既能利用自来水管网的原有压力,又能动用足够的储存水量满足高峰期用水,且不会对自来水管网产生吸力。根据其原理上,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二次供水范畴,另一种则认为不属于,但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
2.案例:笔者通过调查处理一起群众投诉来与大家进行交流。
2.1事件经过。 2018年10月9日,群众在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箱里反映“关于绵阳市某小区二次供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一事后,我支队立即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联合经开区社发局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该小区12栋地下室内有个二次供水设备,市政供水经城市管网流进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增压后输送到高层住户家中。卫生监督员当场查看了相关资料并详细了解了该设备的运行情况,随即现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小区物业中心提供涉水产品的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并回复投诉人。10月31日,该投诉人再次进行投诉“请问前期投诉的涉水产品无涉水卫生许可批件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无批件,请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区的供水设备供水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过对该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某进一步询问调查及调取的相关证据核实:当事人某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是将市政供水通过无负压叠加式供水设备直接输送到小区各住户,未进行贮存。执法人员认为该单位不属于“二次供水”单位,并与省总队专家进行联系予以确认。但该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提供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与该小区供水系统使用的涉水产品不符,当事人的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及第二款“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如实回复投诉人。
2.2争议要点。如何该小区使用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是否属于二次供水?
2.2.1若认定为二次供水。那么当事人未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及第二款“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2.2不认定为二次供水。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的规定,当事人是直接将市政供水通过无负压叠加式供水设备直接输送到小区各住户,未进行贮存,所以不能认定为二次供水。但是,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及第二款“采购、使用涉水产品,应当查验其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行为,在《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中找不到对应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又如何进行处罚呢?小区使用无负压供水设备是否属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的范畴?......。
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显示,使用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应当纳入二次供水监管。无论是设施环境、供水设备、构筑物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特别是用无负压、无吸程供水设备为供水方式的卫生要求有⑴设备必须首先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并持相应证件到用户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登记,留存相关资料⑵使用单位的自来水管网的进水量应不小于用户日最高用水量,且使用该设备后不产生负压;自来水进水压力应不低于0.15MPa;使用该设备对自来水管网串接处产生的压降差小于0.01至0.02 MPa;在用水量为小流量或者不用水时应做到自动停机保压。⑶新设备安装环境卫生要求必须符合上述构筑物要求;⑷在设计施工中应预留安装有关水处理设备(如:补氯设备、臭氧、紫外线饮用水处理设备等)的位置。⑸新设备与市政供水管线连接处必须设有倒流防止器、防污隔断阀以及相应防止局部污染的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水系统和市政管网系统产生污染。⑹新设备的稳流补偿和管道过滤装置应设有便捷的清洗管道及阀门,使用单位每周至少检查一次。⑺采用新设备供水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并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后方可供水。(8)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3. 对策与建议。由于目前许多高层小区使用无负压变频供水,而这些小区二次供水存在的管理多元化,管理单位及职责不明确,特别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供水单位的权责不明,致使供水单位存在无卫生档案、无消毒记录、储水箱卫生防护不符合卫生要求、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具体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小区二次供水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小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自来水厂的多方面配合,完善的二次供水设备才能有效完成。二是针对目前使用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制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和相配套的技术指标体系,以明确责任主体和供水设施产权,以保障供水的规范运行,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三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履行监管工作职责,加大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加强供水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增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卫生知识保证生活饮用水质量,保障广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以上只是笔者个人观点,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