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13日,邻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程**、钟**对“邻水县**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检查吧台和住宿房间,场所内未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2)该宾馆从业人员陈XX、张XX提供不出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经查,该宾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住宿服务;卫生许可证办证时间:2016年4月5日,许可项目:旅店,有效期限:2016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卫生执法人员对从业人员陈XX、张XX及经营者夏XX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
【违法事实】
1、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2、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违反的法律法规】
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规定;
2、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规定。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的规定处罚。
【处罚建议】
结合《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从轻情形,建议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处理结果】
完全履行。
【分析与讨论】
一、违法事实认定
本案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这是在安全套推广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通过现场检查住宿房间及吧台未放置安全套及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也无防艾宣传资料及安全套领发相关记录,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从业人员和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
二、自由裁量适量
该宾馆是个小型宾馆,在防艾工作检查中,发现该宾馆有两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在场所未放置安全套及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所以我们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处罚。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于第二天就安排这2名从业人员去完善体检了,并按要求领回了安全套及防艾宣传资料。在防艾工作检查中,像这类小型宾馆较多,以前未曾处罚过。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未低于法律规定的底线。
【思考建议】
当前由于公共场所小宾馆数量较多,经营者对防艾工作认识不到位,对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的有效期限并不关心,导致检查中发现很多过期的证件,这也是公共场所经营者意识淡薄的表现。因此执法部门在防艾检查工作中,需加强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大防治艾滋病宣传力度,结合国际献血日、国际禁毒日、献血纪念日、12·1世界艾滋病日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共场所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个长期的工作,建议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整体威慑力,进一步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共同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