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行政机关会遇到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但对此情况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如:被处罚人经济困难如何认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及申请强制执行问题如何解决。
一、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如何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但前提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罚款。因此,当事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时,需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如:收入证明材料、社区证明材料、病历资料、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经济困难的具体理由要求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和严格审查,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形。
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期限及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延期缴纳罚款可以延期多久?分期缴纳罚款可以分几期?这些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给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也增加了执法风险。经笔者与法官、律师及其他相关部门沟通,目前主流看法是:一旦出现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则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具体延期、分期执行情况灵活掌握。我们建议,各区(市)县执法机构在出现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时,事先与当地法院和法制部门进行沟通。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潘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