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行政处罚案卷证据瘦身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近几年,随着我市执法队伍整体法治理念大幅提升、执法能力和法治思维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也在逐年提高。尤其是违法证据的收集方面,基本上每个案卷都达到了“证据确凿、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要求。在全国、全省的案卷评查当中,我市案卷都获得了一致的高度评价。但是,正因为案卷的制作要求一再提高,造成案卷复杂、证据繁冗,浪费了执法资源,降低了执法效率。因此,我们建议执法人员对部分案件进行证据瘦身。

一、证据材料必须符合“三性”要求,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例如:

一是有些案件习惯收录被处罚主体的整改报告,但是若整改报告不具有证明违法事实或者裁量情节时,与案件无关,不应作为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

二是与案件违法事实无关的照片证据应予剔除。例如,已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公共场所正在营业,则无需拍摄现场照片;反之,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公共场所正在营业,则不需要再对“正在营业”这个内容进行重复询问。

三是若案卷中,并无其他违法行为的确切线索,无需再调取证明其他违法行为不存在的证据。

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但特殊情况下允许存在瑕疵。例如:

一是按照法定要求,现场笔录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委托人签字确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其他人签字。但前提是,签字人事后得到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委托人的追认,或能够证明签字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二是证据材料为书证复印件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但是,调取多页书证(如登记本、病历)时,在首页确认并注明具体页数后,加盖骑缝章即可。

三、已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违法事实无需重复取证。例如:

一是如果授权委托书上已经写有被委托人工作单位及职务的,不需要再调取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明。反之,若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在询问笔录中已经确认某涉案人员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不需要再调取其工作证明。

二是《现场笔录》是对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不需要摘抄调取书证的内容,直接注明现场调取证据的名称即可。

三是《询问笔录》已经记录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和年龄等个人信息,不需要再就此类问题进行询问。

四、某些证据类型并非必须证据,只要其他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违法事实即可。例如,

《询问笔录》并非案件所必需的证据形式,如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违法事实,则不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五、摒弃把全部材料证据放入案卷作为证据的习惯性做法。例如,

上级移交违法线索时,不需要把所有材料作为违法证据,而是筛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作为证据;再如,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也不需要全部作为证据,而是应当进行筛选。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李季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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