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状及分析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龙马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叶意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泸州市龙马潭区2011年正式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建立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体系,通过几年运行,实现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规范化,初步解决了基层公共卫生计生监督频次和力度不足等问题。

一、基本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位于泸州市主城区,幅员面积333平方公里,下辖6个街道、6个镇,户籍人口36.13万,服务人口50余万。执法大队在编职工共10名,承担职业(放射)卫生、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服务监督(含母婴计生)等各个领域综合执法监督,卫生计生监督相对人户数近2000户,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化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体系。

该体系由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和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含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人员7人,镇(街)卫生计生监督协管25人,主要负责辖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

二、服务管理方式

1.人员上岗审批与管理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体系2011年成立以来,我区已建立了各项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制度和工作计划,明确职责;落实各项协管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建立辖区内管理相对人基础资料和分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于2018年完成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单位请示批复制度。另外完善协管员上岗审批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变更或新上岗协管员须提前一月向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由镇(街)协管单位负责建立辖区内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和学校卫生分户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每月收集汇总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巡查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利用健康教育宣传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协助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完成生活饮用水人员培训等。

2.工作职责

镇(街)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开展食辖区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等方面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现已建立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相关工作制度;掌握服务区域内医疗机构(计生母婴)、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和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基本情况,定期对辖区内各类管理相关人员开展日常巡查。

2018年,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共发现事件13条,上报率100%,全年截止12月共完成协管巡查2534次,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和学校卫生巡查覆盖率100%。

三、现状与分析

目前龙马潭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体系基本建立,能满足规定服务工作的需要,但是在实际考核中发现,个别部分协管员为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多数协管员为临聘人员,人员变换快,未接受专业学习和培训,知识基础薄弱,接受能力差,业务能力和现实工作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不相适应。

龙马潭区作为泸州市主城区之一,辖区内还有长江经济开发区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长期面临“创卫”“创文”等各类大型创建活动,单靠执法大队人员无法完成创建任务,尤其是公共场所等“三小”整治必须依靠辖区内协管员全力配合才能完成,但是公共场所巡查不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项目中,无法纳入协管考核,目前我区卫计局是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协管员纳入卫计局对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标考核,这样既不违反《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又能在一定程度引起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重视。

四、建议和思考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同时,在现阶段,我国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尚未达到完成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也是对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整体意义上的补充和完善,如利用好这次平台,我们有下建议和思考:

1.做好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在经费基本保证的前提下,还要有一支具备一定业务能的队伍。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聘用上,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尽可能聘用卫生技术人员和在编人员,保持队伍稳定性和专业性,另外在协管员变更上除了完善审批制度外,还必须加强交接制度,

2.进一步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培训既要有专业性,又要有系统性,既要有理论培训,又要有实践培训,所有协管员需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实行末尾淘汰制。

3.加强考核督导。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可以不定期开展督导,定期开展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其纠正到位;考核尽可能以实践考核为主,让协管人员尽可能做实际工作,少做文件资料,让协管员真正发挥卫生计生监督的前哨作用和补充作用。

4.是否将公共场所巡查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纳入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加大卫生计生监督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所占比例,促使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加重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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