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宾馆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2018920日,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XX宾馆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XX宾馆“215”“ 213”号房间内未放置安全套;现场为顾客服务的员工赵某、钟某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宾馆大厅茶几上有烟灰缸一个;二楼转角处地面摆放有脏毛巾若干。

经过对宾馆员工钟某、赵某的询问得知,她们均未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宾馆“215”“ 213”号房间内未放置安全套,宾馆大厅茶几上有烟灰缸一个,二楼转角处地面摆放有脏毛巾若干等属实。XX宾馆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规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规定。应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来处罚。当事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及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不得设置吸烟有关的器具; 的规定,应当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来处罚。当事人脏毛巾乱堆放,未配备相应的保洁贮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的规定,应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下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卫生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来处罚。

通过合议,对XX宾馆合并作出: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300.00元(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讨论与思考

(一)选择法规依据的考虑

随着艾滋病报告发生率的增长,对公共场所艾滋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形势也更为迫切。本案中从业人员未办理有效合格健康证明可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进行处罚,由于本次监督检查现场发现XX宾馆宾馆“215” “213”号房间内没有摆放供顾客无偿使用的安全套,不符合2014年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安全套推广指南(试行)》的摆放要求,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六十一条中涵盖了两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罚,同时对业主进行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普法宣传。

(二)罚款金额的裁量

对当事人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违法行为,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来处罚,因当事人事后立即整改并到位,在每间客房都按标准摆放了安全套,组织所有员工进行了健康体检并合格,故可罚款幅度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属一般情节,故罚款应按照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70%”进行处罚,经合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3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要求。对当事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器具;未配备相应的保洁贮存设施这两个违法行为,当事人事后也立即整改,撤了吸烟器具,增设了回收、保洁贮存设施,考虑到我县以往的处罚情况,只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故我们在罚款具体金额的裁量上,既考虑了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自由裁量的幅度,又考虑了以往的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争取做到合法又合理,公平公正。

(三)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本案当事人有四个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违法行为,给予了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300.00元(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配备相应的保洁贮存设施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通过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给予了当事人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300.00元(贰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合江罗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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