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李中华
【案情介绍】
【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医院法定代表人熊某身份证复印件;6.医院院感科科长徐某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照片4张;8.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行政处罚】
当事人(该医院)未达到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规范的要求开展消毒灭菌工作,其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该院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自觉完全履行。
【案例评析】
一、主体认定准确。该医院取得了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法人明确,是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法人组织,因此将该医院作为该案违法主体。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在现场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医院的消毒供应中心的选址及内部分区布局流程进行了照相和询问取证固定:1.该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相邻处设置了医疗废物暂存点及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而且该医院污水处理的排水口井盖和取样口均设置在中心内部,医疗废物暂存点和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作为相对污染区域,此类设置不符合WS310.1--2016中“
三、法律适用正确。该院院消毒供应中心未达到WS310.1-2016《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规范的要求而开展医院消毒灭菌工作,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该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因此,给予该医院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四、自由裁量得当。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规定,其情节不属于从重、从轻情形,属“一般”,根据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给予该医院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是得当的。
【思考建议】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作为保证医疗护理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医院感染控制中起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2017年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发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1部分:管理规范>等10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6〕23号)(自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医院中医、教、研、护理工作使用的器械、物品、管路装置等在回收、清洗、消毒、打包、灭菌、储存、发放各个环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必须做到规范操作,严格灭菌与监测,防止交叉感染;否则,稍有疏忽将给病人带来危害甚至造成医院内感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医院必须加强对消毒供应中心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医院要不断完善消毒供应中心的整体设计,做到合理的建筑布局、科学的工作流程、专业的设备配置,同时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促进现代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的科学发展,从而才能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
此次案件的查处,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医院领导层及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未及时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规范要求,未按照新的标准和要求对医院的消毒供应中心进行改进和改建。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在于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的自觉守法的意识。本案中,监督执法人员一方面通过责令医院整改、立案查处等方式,使医院停止了使用现有消毒供应中心开展消毒灭菌工作,制止了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在督促原消毒供应中心改建的同时,指导医院联系了辖区内符合新标准的消毒供应中心,为其提供院外包消毒灭菌服务,解决了实际问题。
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应当紧跟当前医疗诊疗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时刻掌握新的法律法规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执行和落实,切实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