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为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我市卫生行政审批不断转变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一、开展医疗机构许可“综合审批、多证合一”制度改革。医疗机构在申请执业许可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申请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机构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医疗机构制备放射性正电子药品许可、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等6项许可的“综合审批”。将针对医疗机构发放的10类证照合并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针对医师发放的5类证照合并到《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只保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医师只保留《医师执业证书》,实现“一证一号,一证通用”。统一医疗机构相关证照校验或延续期,按首次校验“就前不就后”原则将放射诊疗许可等6类许可的校验或延续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同步开展。使用统一的“综合审批”申请单,按照《医疗机构综合审批受理环节资料审查细则》统一各类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和资料审查标准,确保申请人办理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时只填写“一次表格”,提交“一套材料”,重复材料一律不再另行提交。
二、推进审批服务“仅跑一次”改革。经全面梳理,将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全部31项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仅跑一次”或“审批不见面”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中,“仅跑一次”事项28项,“审批不见面”事项3项)。按照“仅跑一次”改革和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重新编制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及审查细则,统一录入“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市政务审批公众服务平台、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完善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功能,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采取网上全程通办,网上办理快递取件,窗口办理快递取件,网上办理窗口核验并取件等方式,提供“仅跑一次”或“审批不见面”服务。“仅跑一次”或“审批不见面”不包括补正申请材料、领取退费、下班前交件及审批过程中依法进行的听证、招标、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技术论证、现场踏勘等审查环节。
三、落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及时转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川卫发〔2018〕17号)。对照《意见》中关于取消医疗机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优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全面清理服务指南中各种无谓证明等要求,再次逐一梳理和调整服务指南,不再将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审批的前置事项,不再要求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时提交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全面取消了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主要为规避部门责任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各种证明、佐证材料。同时,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相应诊疗辅助服务,并凭有效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依据。
四、进一步合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在保持培训考核机制不变的基础上,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级。在转发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时,明确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属于多带带设立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各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我市开展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将卫生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职责纳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范围。卫生部门不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改在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对相关卫生条件开展核查。市建委、卫计委、公安消防、人防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消防、人防、预防性卫生施工图合并审查的通知》,对审查方式、流程做了具体规定,市卫计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落实卫生相关改革事项。
下一步,将继续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医疗卫生领域市场活力。
2018.12.6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卢林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