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州市龙马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廖红
【案例介绍】
2016年2月21日20时50分,泸州市龙马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XX诊所工作人员刘XX(女,)涉嫌非医师行医,致就医患者死亡。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到XX诊所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对双方当事人询问,了解到2016年2月20日下午,患者李XX因呕吐、腹泻到XX诊所就诊,诊所工作人员刘XX(女,医学毕业生,诊所安排独立接诊)在无执业医师在场的情况下,独立给李XX看病,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并开具处方,进行打针、输液、服用口服药等治疗。患者李XX治疗后回家,次日早晨7点左右,患者家属发现李XX无反应(死亡)。但执法人员查见死者李XX2月20日的两张处方上医师签名均为医师刘XX(男),经调查该处方的签名由医师刘XX(男)于21日上午9点左右补签。
医师刘XX(男)的行为违法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泸州市龙马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给予刘XX(男)警告的行政处罚(已结案)。
对诊所安排医学毕业生独立执业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已结案)。
【案件评析】
该案中死者李XX的死亡与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进行关联性鉴定,不能确认李XX死亡是本次医疗行为所造成。且李XX是次日死在家中,医师刘XX(男)的违法行为无相关证据认定为《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情节严重的”,故该案未吊销其执业证书。
【思考建议】
在该起举报中,涉及到医疗机构、医学毕业生、执业医师三方面,均可能因医学毕业生独立开展诊疗活动承担极大的风险,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医疗机构的风险
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聘用少数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有的更是只注册而不在诊所上班),聘用更多的是助理医师或医学毕业生等,凡是执业医师有事耽搁、休假、下班或不在诊所上班,就安排助理医师或医学毕业生接诊病人,为患者开展检查、诊断、用药、输液打针等一系列诊疗活动,甚至有的诊所长期是助理医师执业或医学毕业生执业,此情形增加了医疗事故发生率,医疗机构也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处罚、进行赔偿等。
二、助理医师或医学毕业生等人的风险
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可以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但有的助理医师或医学毕业生在执业医师不在的情况下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制作医学文书,并加盖执业医师事先准备的私章,或事后由执业医师在医学文书上签名,甚至根本就不制作医学文书,对患者病情的发生发展毫无记录。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助理医师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学毕业生直接面临因非法行医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执业医师的风险
医师不在诊疗现场,不知道患者当时患病的情形及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变化发生的危险情况,同时也未见医学毕业生实施治疗的过程、甚至不知医学毕业生在治疗或抢救时是否出现错误,医师事后在处方上签字或私章交给医学毕业生直接盖章,医师将承担伪造医学文书的责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
该案的违法行为不是个案,在一些医疗机构,特别在个体诊所带有普遍性。卫计部门应认真思考,拓宽思路,创新举措,找到应对的方法,杜绝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强化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认真梳理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人员变化动态,对聘任助理医师、医学毕业生的医疗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频次,强化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助理医师、医学毕业生及医疗机构的法制意识。
二是针对性开展错时执法。许多医疗机构利用晚上、周末、节日执业医师休息时间,安排助理医师或医学毕业生值班、上班,与执法人员捉迷藏,躲避监督。监督执法转换思路,晚间执法、周末执法,不让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三是医疗机构设置监控摄像头,全天记录诊所执业情况,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随机调取查看,发现违法行为要求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二)增大违法成本,督促三方自觉依法执业
医疗机构中若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医师不在现场,事后补签或由他人盖章,弄虚作假,欺骗患者;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或安排助理医师、医学毕业生独立执业;助理医师、医学毕业生违反规定独立执业等,除了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扰乱医疗服务市场正常秩序而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应因其缺失诚信纳入诚信黑名单,在社会公示,这样能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