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晏文涛 段春燕
【案情介绍】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记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宾馆《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宾馆法定代表人廖某身份证复印件、廖某询问笔录、宾馆2名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结果告知书、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证书、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2张。
【行政处罚】
涉案宾馆存在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某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宾馆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该宾馆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一、主体认定准确。本案涉案宾馆取得了《营业执照》,同时取得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该宾馆是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法人组织,因此将该宾馆作为该案违法主体。
二、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在对宾馆法定代表人廖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廖某对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书中检测结论“编号为(4)的样品口杯细菌总数超过《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卫生标准规定”没有异议且放弃复检,该宾馆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违法行为认定清楚。
三、自由裁量得当。该宾馆无《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七条从重裁量和第八条从轻裁量的情形,因此本案违法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裁量阶次。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宾馆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800元是得当的。
四、法律适用正确。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的或提供的用品用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给予该宾馆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思考建议】
一、 主体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近期,频频曝光的“用浴巾和方巾擦洗手台,用同一块抹布既擦马桶又擦杯子,用水壶煮内衣裤”等酒店卫生乱象,其中不乏“四季、喜来登、香格里拉”等知名酒店。本案违法行为也并不是我市2018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公共场所中的个案。这一行为反映出部分公共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卫生安全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二、 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应该包括:证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与人员卫生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用品用具管理、公共用品用具洗消管理等内容。多数公共场所经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指导后,能够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但在监督检查中,我们也会发现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等清洗,致使各类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由此,建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理念,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完成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我守法”到“我要守法”的观念转变,促进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从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