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思考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叙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一、基本案情

2017228日,叙永县卫计局接群众杨xx举报朱医生(朱xx)在叙永镇南门巷115号无证行医,接报后,叙永县卫计局执法人员立即20172281450分和2017361550先后两次前往被举报地点(叙永镇南门巷115号,后核实为叙永镇永和路122号楼3单元118号)进行调查核实均为关门状态,无法对现场进行核实检查。201758日,杨xx再次电话举报称自己就在朱医师行医处,叙永县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朱医生(朱xx)行医处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xx现场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行医证明,现场查获一本记录有20174-5月治疗记录的工作笔记本一本,上面明确记载有患者姓名、收费情况和治疗日期,共计人民币2300叙永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向朱xx下达了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时在其非法行医场所进行了公告

叙永县卫计局2017512对朱xx非医师行医案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朱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针灸、火罐、艾灸等诊疗活动。对杨xx举报其接受针灸治疗后引发左膝关节化脓感染纠纷一事供认不讳。现场检查笔录、双方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拍照及摄像,调取有关病历资料等证据。

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朱xx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2、没收药品、器械(棉花签三包,已使用的75%消毒酒精一瓶,中医灸条2根);3、罚款人民币40000(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朱xx不服我局行政处罚,于2017918日向叙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1129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528日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予败诉终结此案,此案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讨论与思考

(一)、打击非法行医任重道远

 此案为什么会造成朱xx多次提起复议和诉讼?根本原因就是因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40000元的罚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是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的中心工作之一,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们卫生监督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基层的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基层卫生监督员面对很多困难、问题与风险,如何正确处理,值的我们每位卫生计生执法人员的思考。

1、近几年,在我县立案查处的非法行医案件中,90%的非法行医人员年龄均在60岁以上,极个别的非法行医人员年龄超过80岁,家庭经济情况普遍较差,还有部份非法行医人员自身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在打击、调查、处理过程中均存在很大风险,值得我们认真研判,拿捏尺度。

2、污医、游医等非法行医与卫生监督员打游击战,你来我跑,造成打而不死的情况。

3、如何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对非法行医者进行处罚,在具体操作中应作全面考量和研判,尽量降低行政成本,做到既处罚又免责。

(二)、应对行政诉讼的体会

1、行政答辩状和提交的证据应进行分类。一是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资料要分类分别提供:一类是内部材料,即内部文书,如合议记录、讨论记录、结案报告等,此类文书是只提供给法庭审查。另一类是对外资料,既对外文书类,如现场监督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图书、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程序性的审批文件等等,此类文书法院是要提供给当事人的。

2、行政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进行分组:应按主体、实体、程序、重点说明等进行分组,方便法官审阅。

3、出庭应诉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要对整个行政处罚案件全面熟悉,对在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有全面的理解,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问题要有合法、合规、合理的答复,并还要对原告当庭可能还要提出的其他问题进行研判,提前作好应对。

(三)、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建议

1、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保存处理决定书等对外执法文书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确保执法文书合法性。

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设没收违法所得缴款时间和缴款方式。

 

20181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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