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12日,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杨某、万某、喻某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后,在合江××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的陪同下对该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现场不能出示2018年的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报告。
经过对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询问得知:该医院2018年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经过调查取证,合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该医院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一、实施处罚主体认定
此案中的当事人是某民营医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证照》等合法的行政许可资质,所以能够将其视为处罚主体。
二、法律法规使用恰当,处罚裁量合理
该院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恰当。该院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行为,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属一般情节,故罚款应按照“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进行处罚,经合议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要求。
思考与建议
医院消毒灭菌是预防医院内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关系到患者、医护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消毒灭菌效果的检测是评价其消毒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消毒方法是否合理、消毒效果是否达标的重要手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护人员法律法规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培训,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我大队也将继续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权益。(合江徐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