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某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简介:

郫都区卫计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0日在郫都区某诊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医师樊某分别为患者黄某某开具了内容为“···藿香10g、厚朴10g···”和为患者朱某某“···龙胆15g、泽泻10g···”的中药处方,以及为患者陶某某开具内容为“手术包1个,利多卡因5ml,清创缝合2针···”的外科处方;而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

随后,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31日、8月7日、17日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郫都区某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医师樊某取得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地点未在此诊所。通过查阅某诊所2017年-2018年的门诊日志及处方笺资料,查实郫都区某诊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仅患者黄某某、朱某某两例和开展外科诊疗活动仅患者陶某某这一例,这三例诊疗活动均是该诊所安排医师樊某进行的;该诊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348.00元,在3000元以下。

主要证据包括: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4、《营业执照》复印件;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杨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医师樊某身份证复印件;8、医师樊某《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9、医师樊某《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0、患者黄某某处方笺;11、患者朱某某处方笺;12、患者陶某某处方笺。

二、违法事实:

郫都区某诊所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开展中医、外科诊疗活动(郫都区某诊所安排医师樊某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为患者黄某某、朱某某开展中医诊疗活动、7月11日为患者陶某某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此违法行为拟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应在3000.00元以下,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决定给予郫都区某诊所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1、同一违法事实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一事不二罚。本案中郫都区某诊所安排医师樊某为患者开展中医、外科诊疗活动,这一违法事实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是: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与医师樊某未取得郫都区某诊所处方权;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与《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而《处方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适用法律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自由裁量适度。本案中郫都区某诊所没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此违法行为拟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应在3000元以下,即罚款额度应为1500.00元—3000.00元之间,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给予该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郫都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

2018年12月5日

撰稿人:李孜、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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