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1日,金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金堂XX诊所进行监督检发现: 在该单位二楼发现一台医用诊断X射线机(型号:HF550A-R;设备编号:1291100201-AR),该单位出示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射线装置明细登记有该设备;在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核准科目未查见医学影像科(核准登记科目为:中医科;内科专业;骨伤科专业)。
【相关证据】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廖XX);5.《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廖XX);6.《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廖XX);7.《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1份(廖XX);8.现场检查笔录1份;9.询问笔录1份。
【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违法事实】
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医学影像科,利用医用诊断X射线机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合议结果】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依法予以处罚。合议决定对该单位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心得体会】
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也更加关注自身的健康,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党的十九大上明确提出了“实施将康中国战略”。正是基于此,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卫生领域中,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且形式多样。在众多非法行医活动中,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极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需从多方面入手:一是重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相关知识的考试,增强其法律意识,督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从而做到知法懂法不犯法。二是要做好宣传工作,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医学常识,提高维权意识,在就医时能自主分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性,并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能让群众将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得到相应处理。保证区域内医疗行业依法执业,从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金堂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 刘致立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