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纳溪区卫计监督执法大队 任定章)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人体机体物质代谢、体温调节、润滑等作用,而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病从口入”,人类大部分疾病都与水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生活饮用水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生活饮用水现状不容乐观,特别是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合格率低,为各级监管部门带来极大挑战,也使相关部门压力倍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了各级卫生计生(卫生健康)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管职责。如何在卫生监督中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做出处理,作为一线卫生监督人员,试着从工作实践中提出几点思考。
一、法律依据
本文中涉及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版)、《城市供水条例》(2018版)、《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2版)、《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及相关规范、标准。
二、基本概念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 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村镇供水:无明确定义,可理解为处城市供水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
供水水质:无明确定义,本文中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出产水、官网末梢水。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部门监管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版)第九十二条、《城市供水条例》(2018版)第七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2版)第四条第二款)。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村镇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对村镇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版)第九十二条、《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版)第五条和第四十九条)
(三)卫生计生(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版)第二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款、《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二款)。
四、“供水水质”卫生监督工作建议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的情形。
1、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版)第二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进行查处。
2、对于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情形的认定一定要慎重,如果从卫生学上能充分证明可能导致传染病流行、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版)第二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进行查处,否则,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并按一般情形进行处理。
(二)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般情形。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卫生检测机构报告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将案源及时受理,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对委托检测不合格的提出卫生监督意见,并按部门职责,制作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201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