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2017年12月14日,大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员在对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住院部一楼护士站病历中,有病例中署名医师杨某奎开具的限制级抗菌药头孢哌酮,且该病例临时医嘱中显示头孢哌酮皮试(-)。监督员随即调取了杨世奎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文件发现,杨世奎在该院被授予非限制类抗菌药物处方权,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
2017年12月20日,大邑县卫计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调查取证,对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工作人员杨某奎、药房工作人员韩某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证实杨某奎于 2017年12月11日为病人骆某燕开具了含有限制级抗菌药物的处方。
本案于2017年12月14日受理、立案,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院存在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法事实明确,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9日大邑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单位负责人进行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及合议建议等内容),拟对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18年1月11日,大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同意案件承办机构处理意见。2018年1月16日,大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1月17日大邑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向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日,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其它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85号令)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规定“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该案当事人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在开展日常诊疗行为过程中,存在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这一违法事实是明确的。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案件结果
2018年1月30日,经大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决定,对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18年1月30日,大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大邑县某公立卫生院分院,该医院负责人王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案件。监督员在最初的调查中,并未停留在简单的处方病例检查上,而是仔细调查病例中的抗菌药物限制级别,并将其和医师执业权限以及该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联系起来。在取证中,监督员非常注重证据链的形成,围绕发现的处方和病历,开展细致的调查。对药物开具医师、药房管理人员均进行了调查,以多个证据证明相关违法事实。
五、思考建议
部分乡镇公立卫生院分院硬件设施及人员配备方面均较薄弱,相关医务人员在抗菌药物限制级别管理方面意识不到位。现就对乡镇医疗机构监管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加大卫生监管力度。要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处方权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和指导其改正,对不予改正的,要依法进行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培训和宣传,增强医疗机构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提升医师在开具限制级抗菌药物时的分级意识。
(大邑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罗燕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