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卫生监督案件查处工作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是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卫生监督员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达到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追究卫生行政违法责任、维护管理相对人权益的目的。近年来,我大队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出发点,在加大稽查案件力度的同时,不断提高社会的关注认可度,始终坚持把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公正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取得了“工作更进步,群众更满意,政府更放心”的良好效果,现总结近几年来的稽查工作,对案件查处我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正确把握行政处罚主体

在案件中有时可能会出现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导致案卷不合格的情况,尤其是关于个体工商户主体认定问题,到底该以营业执照还是许可证为准?根据201524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之规定,在案件中要特别注意这点,以避免0分卷案件的出现。

二、科学合法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是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和依据。收集违法事实证据,就必须牢牢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现场笔录作为案件查处的开始,也是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始证据。因此在检查时要围绕存在的疑点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结合现场拍摄照片、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书证、物证等互相印证补充,及时作好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物),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收集证据要注意其证据力和证明力,主要是看其是否具备定案的资格或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以及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是否能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另外,要特别注意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收集,由于简易程序步骤简单、处罚较轻,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很多执法人员由此而忽视证据收集,比如有的简易程序案件是孤证,其实当事人的申诉权与一般程序同等,法律允许当场没有争议而事后行使申诉权,而诉讼中一般孤证不能定案,容易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对于个别当事人拒绝配合的证据收集,可采用以下方法:使用执法终端记录仪拍照摄像获取相关证据;向被处罚当事人的相对消费者获取旁证;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拒绝言论进行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录音不被认为是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予以采纳)。

三、落实案件合议制度

合议是案件查处过程中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内部互相监督、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的比较多,很多案卷的合议记录都是“手写式”合议,并且存在照抄照搬的情况。对于一些重大案件,一些地方只就案值金额标准提交集体讨论,忽视了案情复杂、曲折、调查人员认定困难、合议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形。案件合议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参加合议成员权利平等,成员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必要时可进行举手表决,合议记录应准确完整的记载各成员发表的意见并由参与合议人员一一签字认可,这也是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基础依据。

四、正确合理行使裁量权

行政立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较多,我们可以在一定权限范围内对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形式和程序等自行斟酌。由于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复杂,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尺度不一,裁量往往存在差距较大,有时会存在随意裁量、故意刁难或特殊关照等情况。我大队自组建以来,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总结以往案件,内部可以掌握一定的酌情裁量标准,比如处罚无证行医案件对没收药品器械、没收非法所得的各种情形,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考已处理过的同类案件,可以作出较为公平、公正的裁量。

五、规范制作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是为收集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确定案件性质以及对案件所作处理及其法律依据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在很大程度上,行政执法文书反映了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随着新鲜血液的不断加入,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案卷文书质量工作,每年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的业务培训。将培训学习与提高办案质量有机结合,这也是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有效途径。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是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引用能反映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思维是否清楚。如对于非法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跟《执业医师法》均作出了规定,此时需根据不同的情况引用法律条文:(1)当设置者与行医者不是同一人时,对设置者优先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而对于行医者,如果是医师,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于非医师则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2)当设置者与行医者是同一人时,医师、非医师均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须正确合理运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

二是执行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制度。受理举报的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群众来电来信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于受理举报查处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对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意见而对举报人意见大,作为受理举报的我们就应该严格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以避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发生。

三是确保当事人听证权利充分实施。听证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依法需要听证的必须告之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像我大队去年就遇到一起当事人对处罚存有较大争议要求进行听证的案件,我大队严格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合法合理地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

四是注意申请行政诉讼期限。旧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间为三个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六个月,个别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的是旧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就剥夺了相对人申请救济的期限,作为对外使用文书尤其要注意这点。

(仪陇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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