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乐山市某某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8年6月26日,接到市政府办“关于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督察组关于请你市对医疗废物进一步管理加强监督的函”之后,2018年6月28日,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晏某、汪某某等四人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乐山市某某医院副院长陈某的陪同下现场检查查明:1.医疗废物暂存间不符合卫生要求。2.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现场检查发现:1.“关于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督察组关于请你市对医疗废物进一步管理加强监督的函”中所指出的三防措施不到位已进行了整改。2.未对医疗废物(药物性废物)进行登记。现场询问了相关人员,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予以立案,于2018年6月29日调查终结。
【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4份。3.调取证据清单3份。4.卫生监督意见书4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7.四川省环保督察‘回头看’督察组关于请你市对医疗废物进一步管理加强监督的函”1份。8.《乐山市卫计局创卫环保督导检查表》1份。9.乐山市某某医院整改回复3份。10.现场照片5张。
【处罚决定】(一)乐山市某某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当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措施”的规定。(二)乐山市某某医院未对医疗废物(药物性废物)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形势下,我局监督执法人员多次对该院进行监督检查,反复督促整改,该院的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及医疗废物登记仍旧存在问题,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院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履行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6月29日送达当事人,该院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此案于2018年7月2日顺利结案。
【案例解析】本案响应政府号召,聚焦社会热点问题。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随着国家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医疗废物以其直接或者间接的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使公众对其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环保无小事”,医疗废物处置不当会对环境及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引起传染病暴发流行。乐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部署和督办,按照有关文件的职责分工,乐山市卫计监督执法支队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监管力度,有力查处违法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有效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规范更加有序,使我们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