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区崔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乐山崔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例介绍:

2018年9月10日14时00分,乐山市市中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接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交办称:辖区内一门市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非法为顾客采集血液样本送往深圳进行基因检测。

2018年9月10日, 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计监督执法人员在崔某的陪同下对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153号门市进行现场检查,该门市上方设有店招,店招上标注有“核子基因健康咨询中心、18990636076”等字样;门市墙柱上标注有“精准健康管理、亲子鉴定、儿童安全用药、儿童天赋基因检测、叶酸基因、防癌基因、肌肤抗衰老检测、中老年慢性病检测、靶向药基因检测、产前无创DNA”等字样;该门市内墙面悬挂有宣传KT板5个,宣传KT板上分别标注有“防癌基因”、“天赋基因”、“无创产前基因检测”、“儿童慢性病易感基因检测”、“肿瘤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等字样;崔洵现场出示的《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2MA64903693,名称:乐山市美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507号4幢1区3楼,法定代表人:崔某,成立日期:2018年07月23日,经营范围:营养健康咨询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养生保健服务。登记机关: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崔某现场出示“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山美意健康管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1份;崔某现场出示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1张(NO.074574),收据上载明“2018年7月20日,今收到肖某交来:首次预付款金额陆万”;出示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1张(NO.647180),收据上载明“2018年7月21日,今收到肖某交来:无创采样包押金金额壹仟”;现场出示收款收据2张(NO.0051641),收据上载明“2018年9月3日,规格品名:无创DNA,数量:1,单价2300元,收款人:崔某”;现场检查发现《肿瘤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产品手册》9本,《儿童安全用药基因检测》DM宣传单5张,《痛风易感基因检测》DM宣传单1张,《2-型糖尿病易感基因检测》DM宣传单1张,《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检测》宣传册9份,《无创胎儿亲子鉴定》DM宣传单8张,《心肌梗死易感基因检测》DM宣传单10张。在该门市里间房屋内发现浙江欧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1袋(已拆封使用),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2支,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双向软接式)3支,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采血针1支,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施莱采血笔2支,江苏宇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5支,标注有“深圳华曦医学实验室”的外周血胎儿染色体检测包13袋(内含送检单、知情同意书、一次性采血针、真空储血管各1份),苏州阅微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血样采集套装50袋,无标识的压脉带1根。该门市内现场发现一名女性,自称冯某,经询问为该门市聘用的采血人员。 在该门市里间房屋内发现外周血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检测包2个,该2个检测包均以室温保存方式置于柜子内,其中1个检测包内放置有姓名为“张某”的《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无创基因检测送检单(NO.0122759)》一式四份(该送检单上标注的送检医院为长沙市市妇幼保健院),参检孕妇签名为“张某”的《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无创产筛基因检测保险知情同意书(凭证号码:0793818)》一式三份,条码编号为063210611484的血液1管;另1个检测包内放置有姓名为“梁某”的《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T21/T18/T13)无创基因检测送检单(NO.0122771)》一式四份(该送检单上标注的送检医院为乐山市人民医院),参检孕妇签名为“梁某”的《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无创产筛基因检测保险知情同意书(凭证号码:0793830)》一式三份,条码编号为063210611480的血液1管。崔某现场不能出示张某、冯某的《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崔洵现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崔某在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153号租赁门市开设核子基因健康咨询中心,工商注册为乐山市美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崔某在该处开设核子基因健康咨询中心期间,聘用冯某在乐山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室处为孕妇张某采集血液样本1次,在乐山市市中区丽景花园为梁某采集血液样本1次,在核子基因健康咨询中心内为张某采集血液样本1次,聘用张某在核子基因健康咨询中心内为王某采集血液样本1次,为曹某采集血液样本1次。崔某将采集的张某、王某血液样本通过快递方式寄往深圳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创DNA检测并取得了检测报告,张某、梁某的血液样本现场检查发现并已作为证据随案处理。崔某收取了张某1000元人民币、收取了王某2300元人民币、收取了张某2500元人民币、收取了曹某2300元人民币,累计收取了人民币8100元。经核实,冯某和张某均取得了《护士资格证书》、冯某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崔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崔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1、没收浙江欧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棉签1袋(已拆封使用)、江西富尔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2支、成都普什医药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双向软接式)3支、浙江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采血针1支、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施莱采血笔2支、江苏宇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5支、标注有“深圳华曦医学实验室”的外周血胎儿染色体检测包13袋(内含送检单、知情同意书、一次性采血针、真空储血管各1份)、苏州阅微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血样采集套装50袋、无标识的压脉带1根、;2、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8100.00元整);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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