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桥区XX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1.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12日,五通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收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五通桥区XX水厂卫生监测报告2份,检测性质为法定监测。编号为:五疾控(水质)检字第2018-074号,检验结果为:抽检该出厂水水样,所测卫生指标中菌落总数超过标准规定0.16倍,检出总大肠杆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分别为:35MPN/100ml和130MPN/100m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之规定;五疾控(水质)检字第2018-075号,检验结果为:抽检该管网水水样,所测卫生指标中检出总大肠杆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分别为:35MPN/100ml和130MPN/100m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之规定。

  2. 相关证据

    1.五通桥区XX水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五通桥区XX水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五通桥区XX水厂负责人林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对五通桥区XX水厂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

    5.对五通桥区XX水厂负责人林XX询问笔录1份;

    6.对五通桥区XX水厂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7.五通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卫生监测采样单复印件1份;

    8.编号为五疾控(水质)检字第2018-074号、五疾控(水质)检字第2018-075号水质监测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

    三、处理情况

五通桥区XX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根据调查了解,该水厂在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积极整改完善相关消毒设备设施,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应从轻或减轻裁量;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1. 履行情况

完全履行。

  1. 案例简析

本案从受理,立案查处以及收集的证据和处罚等,应是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我们在处罚裁量上主要是依据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该水厂属于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来自于地下水。水质消毒处理均需以人工加药的方式进行,由于供管水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责任心不强,导致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供水管网修建的年代较久远,修建标准低,未得到较好的的维护改造,造成漏损现象突出。

另一方面,五通桥区不断加强对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每季度对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并将水质监测情况及时向社会大众通报。该水厂通过制水工艺、水质处理后出厂水和管网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应予以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并主动重新申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本着处罚与教育相当的原则,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应从轻或减轻裁量,对该水厂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且当事人明白了违法的事实,主动纠正并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源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测报告,说明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因此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乡镇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处罚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乡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对供水单位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供水单位对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的认识。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