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李林家

  

【案情介绍】

20171019日,卫生监督员到中江县某中心学校所辖初级中学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初级中学校现制现售水设备未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当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7日内(20171026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交中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最终,该单位因违反了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其限期七日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该案为学校违反《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制现售水设备未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的案件,是我县首例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处罚的案件,对现制现售水监督执法处罚具有首罚效应,该案处罚后,我县学校现制现售水设备基本按照要求进行了信息公示。

1、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中江县某中心学校是法人单位,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为中心学校校长。中心学校下辖有初级中学、小学、分校。被发现违法行为的,是中心学校下辖的初级中学校。该初级中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心学校作为处罚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处罚证据确凿。本案中相关证据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约谈笔录等,证据之间存在合法性、关联性,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链。

3、适用法律正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制现售水经营者应当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经营者相关信息、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制水设备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信息。本案中中江县某中心学校下辖的初级中学校现制现售水设备未按要求公示信息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五)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该初级中学校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于7日内及时按要求对信息进行了公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案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依据准确,完整,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建议】

本案责任主体认定、违法事实调查确认均不复杂。但案件延伸的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本案中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在学校大门口,由各班打水到班上的饮水机,装水的桶是由安装现制现售水设备的供应商配送的。使用中,有些水桶已内壁发绿;有些水桶磨损严重,透光性能差。装水的桶没有标签标识,不知道是哪个厂家生产。装水的桶需不需要涉水产品许可批件?装水容器如何定期清洗消毒?是否需要定期更换?这些问题该不该卫生监督管?该如何监督?二是现制现售水设备要求公示定期更新的水质检测报告。如何理解这个定期?多久算定期?三是水质处理器加上管网连接饮水机到教室,就成了管道分质供水。管道分质供水是否应当进行信息公示?四是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在各个小区比较普遍。责任主体如何认定?设备供应商?还是小区物管?

上述问题,一是提请专家同仁指点释疑,二是希望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明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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