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某村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1016日,按照2018年度国家“双随机”任务安排,仪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高某、刘某、王某前往仪陇县先锋镇某村卫生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在该村卫生站法定代表人黄某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村卫生站进门处有一黄色医疗废物桶,桶内使用白色塑料袋盛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棉签、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血针和生活垃圾。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各一份,现场拍照两张。

该村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卫生监督员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场作出给予该村卫生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

一、实施处罚主体认定

此案中的当事人是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该村卫生站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的行政许可资质,所以能够将其视为处罚主体。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卫生监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决定实施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并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之规定,给予该村卫生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是卫生监督工作中一项常态化工作,也是当前的中心工作。目前,个体诊所和村卫生站的医疗废物规范化收集、转运、处置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个别诊所和卫生站环保意识不够强。思想方面还不能与时俱进,没有意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环保意识急需加强。

二、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的知识欠缺。我县绝大多数村医的年龄都在60岁以上,环保的相关业务知识亟需提高。

针对个体诊所和村卫生站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大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检查力度,以罚促改,以案促管。我大队一直将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当做一项中心工作,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加大对医疗废物案件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工作原则。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医废业务水平,以学促管。多次召开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会议,不断强化环保意识,要求辖区内各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加大对个体医生、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考核。在日常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坚持现场检查+培训指导的工作模式,积极宣传医疗废物分类处置管理的相关知识,力争将医疗废物管理知识深入人心。

三、完善医疗废物转运体系。结合辖区内实际,建立了“个体诊所+村卫生站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处置资质公司”的医疗废物转运体系,要求个体诊所、村卫生站必须与相应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转运合同、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书。

(仪陇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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