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医院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某县卫计局发现有网友在某社区论坛上发布某民营医院到某乡开展健康体检,卫计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医院开展检查,发现:1、该民营医院一楼开设放射科,室内摆放一台牙科X射线机、一台DR机,现场提取放射科登记簿一本,收费系统建立有两科室的收费信息,调取该医院上述两个科室当年8月、9月、10月的收费明细合计金额为54922元;该医院二楼开设口腔科,摆放型号分别为“TOP-308”、“FONA”、“PONA1000”、“S2315”的牙椅四张,助理医师刘某在口腔科开展执业活动,提取其开具的处方共22张。该医院负责人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一级科目无医学影像科、口腔科。2、该医院职工康某用该医院“医保医疗专用处方笺”(简称处方笺)为名为“陈某”、“邓某某”患者各开具处方一张;蒲某多带带为“黄某某”、“何某某”各开具处方一张;住院号为************的病历显示赵某为住院医师,多带带下医嘱和书写病历档案。上述三人均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3、该民营医院到某村开展健康体检,负责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无登记,该院内部发现后主动退还“免费体检”中的全部收费。

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健康体检群众B超报告单、放射科病人登记簿、某医院医保医疗专用处方笺、放射科和口腔科8月、9月、10月的收费明细、住院病历、国家医学考试网某年(事发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成绩公布时间、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上查询上述三人(康某、蒲某、赵某)医师信息、相关人员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现场拍摄照片等。

经进一步核实认定,当事人存在:1、超出核准登记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口腔科和放射科的诊疗活动成立,仅三个月累计收入达54922元,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任用3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3、外出开展健康体检未经登记备案,违反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康某、蒲某、赵某三人非医师行医行为分别按照《执业医师法》另案查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经局领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相关人员听证及听证后合议,最终决定合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3、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医院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履行了警告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合并处罚中的吸收原则,最终本案以该民营医院履行警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结案(执行结果为不完全履行)。

【案例分析】

一、案件办理的特点

(一)本案涉及三个违法事实,案情复杂,在案件办理中经历了多次现场调查及询问,证据资料较多;

(二)经历了完整的听证程序以及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二、案件办理的重点及难点。

(一)认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1、对“累计收入”的认定上。执法人员从《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非法所得等问题的复函(川卫函[2005320号)》中找到依据,得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均可认定为累计收入。本案即可认定从该医院收费系统里调取的口腔科和放射科的全部收入均为累计收入;

2、执法人员未对口腔科和放射科所有的收入进行累加,仅核算了当年两个科室三个月的收费,累计达54922元,远远超过三千元。

(二)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认定上。执行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收集证据,实行全过程记录,多方取证。得知蒲某、康某、赵某均参加了当年的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成绩合格,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成绩公布时间,确认三人均在成绩公布之前就已经多带带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上查询三人医师信息,显示无医师信息,最终认定三人均为非卫生技术人员。

【思考建议】

一、很多民营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打着为人民群众健康体检的幌子诱导群众重复检查、销售药品或到院开展治疗等,开展健康体检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外出开展健康体检不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报着侥幸心理开展健康体检活动。该县卫生监督机构主动出击,最大程度上该民营医院及震慑了其他医疗机构类似的侥幸心理。

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何时启动  本案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是在发出事先告知前。执法大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合议后,报卫计局进行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然后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后进行了听证合议,制作了听证意见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何时进行重大行政案件讨论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

三、执行结果不完全  该医院履行警告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就解散了医务人员,院长不知去向。执法人员找到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 号)中合并处罚原则的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但执法人员认为依照吸收原则,容易造成有数种违法行为的和只有一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所受的处罚相同,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仅以最重要的处罚,使得同时还存在同等或较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客观上无异于鼓励行为人多违法。所以实践中不应单纯采用吸收并罚。

(仪陇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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