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区一自来水厂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2020-11-18 23: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及违法事实】

()案由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现场检查情况

    2018511日乐山市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人员在乐山市沙湾区XX自来水厂负责人任X的陪同下对该自来水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

    1、该水厂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号:川卫公证字第XXXX号,法定代表人:任X,许可项目:集中式供水。

    2、该水厂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吴XX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相关证据】

    1、对乐山市沙湾区XX自来水厂《现场检查笔录》原件一份;2、对任X的《询问笔录》一份;3、吴XX过期健康证复印件一份;4、该水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该水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该水厂法定代表人任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吴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8、现场摄有照片3张。

三、【处理情况】

    乐山市沙湾区XX自来水厂中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人员吴XX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在上岗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的规定,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认错态度良好,立即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人员吴XX办理健康体检,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从轻,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1、警告;2、罚款900(玖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四、【本案简析】

生活饮用水安全和老百姓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因此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保持着严管理强监督的态度,发现有危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苗头一定严查到底。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对处罚结果无异议,通过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该案件对沙湾区内供水单位平时管理不到位,重视度不高等情况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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