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及违法事实

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7月9日接到“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受理编号:20180707100606)”:沐川县沐溪镇三溪村金王寺庙的一个男士(50-60岁,1.7米身高)专门为人看病,称什么病都能治,癌症也能医好。袁女士母亲患类风湿,自2017年10月在此看病,已花费十几万元,病情也未好转,该男士没有行医资格,非法行医。县卫计局委派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处理此投诉。

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9日,对金王寺庙进行现场检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有以下情况:

1、从沐川县金王寺院进门右转平房第二间房大门右旁张贴有毛笔书写的“金王寺院医疗室”的标识和“赵老师13086455544”的纸张,进门第一间房,右边靠窗位置是一张条桌,一根用过少许的灸条,若干书藉;大门正对面墙边放着一张沙发,沙发右侧进门进入里间房,进门正对面摆放一张条桌,桌上放有4袋已开过的中药饮片袋,一个药臼,条桌左侧是一排高2米、长2米左右的中药柜,柜内装若干已开过袋的中药饮片,药柜旁有三个“天翔”牌“生物波激光经络治疗仪”和2个纸箱,箱内装满了若干已开过袋的中药饮片;2、通过调查询问,“金王寺院医疗室”的“医生”名叫赵某某,赵某某是犍为县九井乡人,现居住在沐川县金王寺院内。赵某某承认有为患者看病并收取费用,但是没有保存处方,也没有门诊登记本,所以记不清患者姓名以及收费金额。3、现场赵某某出示余某某的中药处方一张,并承认余某某的处方是他本人开具;4、赵某某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经查实,赵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沐川县金王寺院内给患者进行诊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相关证据:

1、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工单(受理编号20180707100606);

2、《现场笔录》1份;

3、赵某某《询问笔录》1份;

4、赵联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检查现场图片3张;

6、赵某某为余某某开具的中药饮片处方原件1份;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沐卫计证先保决字[2018]第1号);

8、沐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7月9日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9、《调取证据清单》1份;

10、2018年8月30日,执法人员杨玉霞、邹莉与举报人袁女士通电话的录音录像。

三、处理情况:赵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处以罚款人民币2 000.00元(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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