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XX美容养生会所从业人员无合格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由】峨眉山市XX美容养生会所从业人员无合格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案例介绍】

经2017年11月1日,峨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到峨眉山市XX美容养生会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1、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2014年09月12日至2018年09月11日,在《卫生许可证》上未见复核标志从事美容服务经营活动;2、从业人员杨X,女,35岁,李X,女,42岁,熊XX,女,24岁现场不能出示合格有效健康证明从事美容服务活动。

经卫生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该美容院店长杨X,法定代表人杨X的询问调查核实,该美容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复核,但其后期在卫生执法人员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工作。杨X、李X、熊XX分别为该店的店长和美容师,且未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直接为顾客提供美容服务活动。

【处理结果】

经查,该美容养生会所从业人员杨X,女,35岁,李X,女,42岁,熊XX,女,24岁,未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执法人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该美容养生会所给予了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美容养生会所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主体确认。本案主体明确,无任何争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现场笔录;2、对店长杨X的询问笔录;3、对法定代表人杨X的询问笔录;4、对李X的询问笔录;5、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相关证据。

三、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恰当。

1、峨眉山市XX美容养生会所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公共场所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复核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在该案中,该美容养生会所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故不能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该美容养生会所从业人员杨X,女,35岁,李X,女,42岁,熊XX,女,24岁,未取得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考虑该美容在事后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并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故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思考建议】

1、2017年12月26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就删除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的相关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中的相关处罚内容是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也是公共场所经营业主违反频率较高的法律条款。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根据这一规定,卫生执法人员需要多次到同一家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问题,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的,卫生执法人员需再次进行监督才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基层卫生计生执法机构普遍面临的监督量大,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很难做到对同一家监管对象同一问题进行反复监督,可能导致人力物力浪费,不能及时对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大,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也成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一个顽疾,如何确保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不使用未取得合格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为顾客服务,这也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难点。单一的行政处罚可能具有一定的威慑,但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的教育培训,让他们认识到从业人员健康证及从业人员培训的重要性;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从而提高监督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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