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3日和16日,蓬安县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在对蓬安某医院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1、该院四楼护士站治疗室右侧门放置有两个铁皮桶,无盖,桶内套有黄色塑料袋,内装有输液器、注射器、医用棉签、手套等医疗废物。2、在核实该医院执业人员执业资质时查见患者姓名为曹xx、兰xx的门诊处方医师签名为陈x,患者李xx的门诊处方医师签名为唐xx。
2018年4月18日,蓬安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对该医院进行立案。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一)该院未用专用容器存放医疗废物;(二)该院执业人员陈x证实患者曹xx和兰xx的处方是陈x本人开具的,本人取得临床医学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人员唐xx证实患者李xx的处方是唐xx本人开具的,本人取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经询问该院主要负责人彭xx证实陈x和唐xx是该院的正式职工。蓬安县卫计局认定该院1、未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该院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任用非卫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合议决定合并处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已完全履行处罚决定,该案于2018年6月8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法律法规使用恰当 该院未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医疗废物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恰当;任用非卫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恰当。
(二)处罚裁量合理 该院未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医疗废物和任用非卫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要求,综合考虑,属一般情节,故罚款应按照“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进行处罚。经合议给予警告、合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与建议】
一、医疗废物处置一直是卫生计生领域的“老大难”问题,关系到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在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每年我们均要组织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但每次监督检查均能发现一些问题。在环保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重视的形势下,如何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的问题并保持常态应值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深思。一方面要求从业者有高度的环保意识,规范收集医疗废物;另一方面也要求执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随时发现并打击违法行为。
二、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非本专业从事其他专业、实习生、进修生)独立执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非卫人员实际在独立执业,事后(医嘱、处方已执行)大多数医院在整理病历和处方时均叫上级医师补签字,给医疗质量安全留下隐患,监管此类问题要求执法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和频次,充分使用执法记录仪把违法现场拍摄保存,防止违法证据消失。
(蓬安卫计监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