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某民营医院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416日,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XX民营医院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医生办公室桌上摆放一台型号为“CM1200B”的心电图机,并在一份住院病案中(病案号为2018000444)发现1 张心电图报告单。卫生执法人员按执法程序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院开具心电图检查医嘱的医师邓XX做了询问笔录,邓XX承认了自己在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该院出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其核准了一级科目“医学影像科”,其下的二级科目没有“心电诊断专业”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某县卫计行政部门认定邓XX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人民币1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医院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一)违法事实成立  该医院核准的一级科目“医学影像科”下没有二级科目“心电诊断专业”,邓XX承认自己为住院病人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正确   该医院医师邓XX给病人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已经超出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违法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

(三)处罚裁量合理  XX医院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所得为591元,再考虑其超诊疗科目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未给患者造成重大伤害,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要求,综合考虑,属一般情节。经合议,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四)对于是否没收该院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产生的非法所得是个争议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未说明没收非法所得,但是《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说明要没收非法所得,在案件合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加上行政执法优先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有利、利益最大、损害最轻这一原则,故执法人员采用前者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思考和建议】

(一)在认定该院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是否属于超出诊疗科目是个重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当事人已经取得了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核准中,一般是对一级科目进行了核准,部分核准到二级科目;如果核准到二级科目,医疗机构按照限定只能做核准了的二级科目。根据《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的问题批复》“一级诊疗科目有“外科”,但二级科目中没有“脑外科”,其开展脑外科手术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了认定。而此案中该院一级诊疗科目为“医学影像科”,但二级诊疗科目中没有“心电诊断专业””,根据该批复的内容,本案中该院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属于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

(二) 为了杜绝本案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各民营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健康安全,建议开展执法人员与民营医院“双向”知识培训,不仅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其行政执法能力,更要加大对民营医院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查处力度,同时各民营医院也应积极组织院内医务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自身依法执业、规范服务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仪陇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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