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某酒店未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仪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杨某

 

【案情介绍】

2018312日,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鲜X、张X、杨X3人对某某县某酒店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酒店三楼电梯入口走廊5米处有1个回风口、2个送风口,正有冷气送出;在该酒店6楼顶上空调机房内有一组正在运行的水冷机组,有管网通向冷却塔和该酒店的客房部;(2)该酒店现场无法提供近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定期检查、清洗、维护记录,不能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在案件调查期间,该酒店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检查后立即联系了具有资质的集中空调清洗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始对该酒店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查、清洗、维护,并进行检测合格,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通过对该酒店负责人刘X及工程部集中空调管理人员杨XX询问调查及调取的证据资料证实:该酒店是200910月份开始使用集中空调,至今未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未建立相关完整记录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清洗和维护的。”的规定和《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则》裁量标准划分及罚款数额标准划分裁量阶次情形的规定,给予该酒店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一、本案源于卫生监督员专项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立案查处的案件,因本案也是仪陇县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管方面的首次案例,较为慎重。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经过宣传法律法规和部分传染病知识的普及,得到了该酒店的理解和配合。一是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提供有关主体资格材料,在询问、取证过程中主动积极配合调查,使该案件在主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证据关联性及自由裁量权使用等方面都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在案件查处期间,该酒店已落实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对其进行清洗、维护,并经检测合格出具检测报告;三是积极主动履行处罚,彰显了法律的震慑力。

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由于该酒店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新标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潜在危害后果较大,或涉案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也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伤害后果应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经查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相关卫生法规、规章、规范,根据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时使用《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准确的,对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是合法合理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自由裁量原则,同时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思考建议】

本案反映出县城范围内个别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及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三种意识的淡泊和缺位,在平时工作中没有做好预防和控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出现的健康危害因素和消除安全隐患。这对我县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的监管现状提出了要求,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时,更需执法人员强化对使用者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指导,使其知法、懂法和守法,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更好地给顾客提供良好的休息环境和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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