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当事人:XX市XX镇卫生院
一、案件事实
2018年1月6日,X市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在院长王X的陪同下,对XX市XX镇卫生院卫生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该院综合楼底楼中医骨伤康复科内高先琴正在为病人吴宗明、尹华燕开展针灸、打火罐等诊疗活动;在该院综合楼二楼康复理疗科内曾云常正在为病人叶银全、杨群芳开展艾灸、打火罐等诊疗活动(有两张现场拍摄照片为证)。高先琴、曾云常无法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随后,卫生监督员对该医院院长王X、高先琴和曾云常作询问笔录,三人均承认高先琴和曾云常无《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在康复理疗科为病人开展针灸、打火罐等诊疗活动。
2018年1月22日,XX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合议,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2018年2月22日,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XX市XX镇卫生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XX〔2018〕X号),告知XX市XX镇卫生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同日,XX市XX镇卫生院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过受理、立案、案件调查终结、合议、事先告知审批、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流程,本案结案。
二、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规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XX市XX镇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8年2月28日,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XX市XX镇卫生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4000元人民币罚款。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XXX卫生院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计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X〔2018〕X号)。
2018年2月28日,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市XX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XX,王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且在询问的过程中,该院负责人和非卫生技术人员都承认其行为,是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康复理疗科为病人开展针灸、打火罐等诊疗活动。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XX市XX镇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XX市XX镇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XX市XX镇卫生院使用两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但并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因此,给予XX市XX镇卫生院一般情节处罚,取用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50%,即人民币4000元。
五、告知权利
XX市XX镇卫生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XX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办案体会。
本案是一起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案例。这种不仅给老百姓的健康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会大大减低老百姓对卫生院的信任度,很不利于卫生行业管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减少此类现象,还需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培训力度。对卫生院管理者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做到知法懂法不犯法。同时要做好对法律的宣传,提高老百姓维权意识,加大监督投诉渠道,让群众发现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上报并得到相应的处理。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将将这次案例作为典型事例,以儆效尤,并且加大此类检查力度,形成常态化,调用充足人力物力,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要严查辖区内各镇乡卫生院,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保障人民权益。相信通过培训、宣传和惩处多管齐下,能减少甚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邛崃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一中队张蔚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