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61日,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医院时发现,该单位现场出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科目有妇科专业,无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妇产科门诊诊室一的诊断桌上,发现《某省人工流产登记册》1本,《某省安、取环及皮下埋植登记册》1本。《某省人工流产登记册》中登记有2018416日至2018530日共17名患者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记录,《某省安、取环及皮下埋植登记册》登记有2018417日至2018530日共20名患者行安、取环手术的记录。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单位行人工流产手术的17名患者的门诊病历,包括“无痛人工流产(钳刮)、清宫、诊刮、引产、放取环知情同意书”及“人工流产(负压吸宫、钳刮)手术记录表”;行人工流产手术的17名患者及20名行安取环手术患者的“门诊票据明细表”,表中包括手术费、治疗费、西药费、化验费、材料费等项目。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医疗机构妇产科医生卢某进行了询问,初步证实了该院开展了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的收费标准。

201864日,执法人员对该院妇产科医生卢某、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进行了询问。黄某某、卢某均承认该单位开展了计划生育手术。对所属卫生计生行政局政法股工作人员谢某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该单位相关审批资料,证实该院2018416日以后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

2018611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院调查取证,主要针对人工流产收费对收费室工作人员贺某和妇产科医师卢某进行了询问。同时,调取了该院“微管可视无痛诊刮术收费明细”、“普通人流术收费明细”、“取环术收费明细、安环术收费明细”各1份,“华蓥博爱医院治疗单”36份。黄某、贺某和卢某三人的询问笔录承认的收费金额,该院“收费明细”以及“治疗单”对该院行无痛人流术、安取环术的收费金额描述均一致,收取的手术费有了明确依据。最终,核实该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违法所得共25680元。

以上调查及证据表明,该单位2018416日至2018530日在未核准计划生育专业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36例。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予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680元;3、罚款924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1、行动迅速,快速应对。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没有立即展开询问,而是以日常检查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掌握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包括门诊登记本、手术病历、门诊票据明细表,锁定违法事实后,再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和其他必要证据的补充,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当事人不得不承认违法事实及实际收费所得。

2、法律适用正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 ]44号)中指出:实行计划生育和加强母婴保健是实施我国人口政策和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两项重要工作,《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行为,旨在提高母婴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不属于《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本案行人流手术的17名患者均是因为计划外怀孕,主动提出终止妊娠,施行的人流手术是为了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所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案件调查全面,证据充分。执法人员注重书证的收集,对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收集固定,包括有证明诊疗信息的门诊登记本、手术病历,证明收费情况的门诊票据明细表、收费明细、治疗单,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手术医师、收费室人员进行了询问,三人对违法事实和违法所得认定一致。同时,取得该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审批信息,防止当事人狡辩。

【思考建议】

    本案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大家的争议要点。按照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发[2000]45号)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非法所得'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人员或机构在违法活动中获得的包括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8] 134号)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是指医疗机构历次开展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所获取的包含成本在内的全部收入的总和。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参照卫生计生委上述规定,该单位违法所得认定应包括与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直接相关的收费项目,即“收费明细”中的手术费、治疗费、西药费、检查费、输液费等费用。但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妇科方面的手术,该单位核准科目有妇科专业,开展妇科诊疗行为应当为合法行为。执法人员调取了票据明细表、收费明细、治疗单等收费票据,详细询问了手术医师和收费人员这36名患者的诊治、收费情况,但从调取的证据中,仅能明确无痛人流术和安、取环术收费金额,不能准确区分除手术费以外的治疗费、西药费、检查费、输液费等收费项目哪些与计划生育手术有关,哪些与妇科治疗有关,收费依据不明确。最终,以该院提供的“治疗单”中记录的人流手术、安取环手术收费金额核定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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