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过境”案件的几点体会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2018919日,资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接雁江区公安局电话,称雁江区公安局在国道318线某卡点截获载有大量药品、消毒产品等货物的越野车,要我支队及食药监管部门派员前往核查处理。我支队立即通知雁江区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实处理。经调查核实,被截获的车辆驾驶员黎某(男,汉族,47岁,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人)系该越野车的所有人,3日前在江西某生物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江西省)购进了“魏大夫”、“选大夫”、“冰蚕草本中药乳膏”、“草本乳膏”、“宝宝乳膏”、“藏域龙仙草(草本乳膏、喷剂+乳膏)”等18种消字号商品及其他药品若干从江西出发,到成都市简阳市销售。而黎某现场不能所载的“魏大夫”等消字号商品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安全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藏域龙仙草(草本乳膏、喷剂+乳膏)”的商品标签使用说明书上有暗示对过敏性鼻炎、湿疹等疾病治疗效果的内容。考虑到作为物证的所涉商品可能灭失,卫生监督员经请示雁江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后决定对相关商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黎某3日内到指定地点清点物品,并提供所涉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等资料。3日期限届满后,黎某已不知所踪,已无法联系。经雁江区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同意,依据《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中止调查。

这是一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疑难点集中在雁江区卫生计生局对本案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应当如何有效调查取证以及如何妥善处理这三个问题上。

一、雁江区卫生计生局是否对本案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处罚法》的司法解释,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当事人黎某涉嫌经营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及经营的消毒产品说明标签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路径资阳市雁江区,因此资阳市雁江区是该违法行为的经过地,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以及《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雁江区卫生计生局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同理,江西某生物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说明标签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为,而资阳市雁江区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地,雁江区卫生计生局也可以具有行使卫生行政处罚管辖权。

二、本案调查取证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本案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收集调取了相关证据,但没有收集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证明其经营消毒产品的证明材料,证明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后期处理难度大。因此,针对类似这种“过境”案件,当场取证要尽可能充分,至少要保证证据线索的连续性、调查取证的可延续性,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尽可能调取到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材料;如不能能调取到证明身份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经验调取最有可能查明其身份的证据材料或线索。二是调取的证据必须能证明或者指向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且要区别出合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即违法行为定性的证据。本案中,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把当事人所载消毒产品的用途做一个详细询问与证明,明确所载消毒产品的来源、去向以及用途等,以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三是要构成证据链,避免孤证定案。本案,除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取物证外,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尚未构成证据链,因此还应当向所销售的单位或对象进行调查核实,调取充分的证据。

另外,如果黎某在成都市简阳市设置有销售网点或者雁江区卫生计生局要对江西某生物有限公司行使行政处罚权,本案还涉及跨区域调查取证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跨区域调查取证的行政程序法律依据尚不明确,可参考《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函请所跨区域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协助调查。

三、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最为妥当?

在黎某已经无法联系不知所踪(非法律意义上的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案件已经无法继续调查,对黎某所涉案件依据《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处置并无不妥。因此,雁江区卫生计生局对黎某所涉案件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返还当事人的决定。另外,由于跨区域调查取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和实操性法律依据,而江西某生物有限公司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样具有行政处罚权,结合实际情况与处置风险等综合分析,雁江区卫生计生局最终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该生物有限公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个人认为,查办这类“过境”案件最好以谨慎的态度,在确保有行政处罚管辖权后,结合实际综合分析,依法妥善处理;同时,由于这类案件当场所能调取的证据有限,除现场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及部分物证外,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均需补充调查,因而调查取证时应尽量保证调查的可延续性;另外,在涉及跨区域的调查取证方面,尚缺乏明确且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和依据,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补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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