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陈平
[案情介绍]
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投诉案件后,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李某、陈某、刘某于2018年11月07日下午在某医院法定代表人严某的陪同下,对该医院消毒隔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某医院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进货时也未对正在使用的二氧化氯(生产企业:山东兆冠药业有限公司)、84消毒液(生产企业:成都新光康达医用消毒品有限公司,规格:450ml/瓶)、碘伏(生产企业:四川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剂型与规格:液体500ml/瓶)、呵尔杰75%酒精消毒液(企业名称:成都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500ml)、呵尔杰消毒液(企业名称:成都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100ml)消毒产品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经过调查取证,2018年11月13日,市卫计委认为某医院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由成立,该院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5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完全履行,目前已结案。
[案件评析]
1、实施处罚主体的主体合法。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属于规章界定的管辖范围。虽然该院是某市某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但是根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某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院实施处罚是合法的。
2、违法主体认定
该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某民营医院,该院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等合法许可证件,因此可以将该院认定有违法主体资格。
3、严格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本案是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过合议、审批、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该院主动放弃)、再合议、再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履行等环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要求。
4、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当事人未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对使用的消毒产品二氧化氯、84消毒液、碘伏、呵尔杰75%酒精消毒液、呵尔杰消毒液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该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该《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1、本案是在对处理环境保护信访件时发现的案件,调查人员通过对医院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的违法事实,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购物凭证等证据,固定了违法行为,为实施行政处罚打下了良好基础。
2、消毒产品在维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共安全有重要作用。《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了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主要职责之一是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为院内消毒产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监督检查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