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一起乡村医生异地执业的思考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21日,南充市某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在“打非”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该县某镇某酒坊内一方桌上有一出诊箱,箱内有常用药品、诊具和棉签等;方桌上有一手制笔记本,内记录有姓名“晏XX”“喻XX”“刘XX”就诊时间、用药情况;在现场执业人员为李XX。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随即对李XX制作了询问笔录。李XX承认其本人是位于该县另一个乡镇XX村的乡村医生,并出示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证》副本,并承认从20181月起逢场天在XXXX酒坊出诊,笔记本上“宴XX”“喻XX”“刘XX”是在其本人处就诊,没有开具处方,只是用出诊箱药品为病人配药,收费共计40元,没有出具收费票据。

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某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认为:XX跨区域行医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70号):“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医生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且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内执业。二、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因此给予李XX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药品,罚款12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李XX立即停止在XX镇的诊疗活动。李XX2018210日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一、本案违法主体认定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由裁量权适当,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程序合法。

二、在案件合议阶段,执法人员对李XX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产生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XX只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是《执业医师证书》,且已有固定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并没有出具村卫生站收费票据,依据卫生部、国家卫计委关于打击非法行医条例文件精神。应按照《执业医师法》中非医师行医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XX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综合意见,合议意见按《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处罚,在运用法律法规是适当的。

思考与建议:

在基层医疗卫生监督中,我们经常遇见这样的情况:一、乡村医生逢场天到乡、镇、街道看病,只开处方(不拿药),有些甚至未收诊费;二、乡村医生应邀到服务的本村以外的地方出诊或者为方便在家行医,且使用村卫生室的收费票据、药品等;三、有的乡村医生既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同时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把执业医师注册到本村以外的医疗机构并执业。面对这些新老问题,建议我们的卫生执法人员和主管部门:

(一)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站的执业监督检查和对乡村医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充分发挥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日常监督和督导,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通过一些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

(二)要求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理解和运用涉及乡村医生从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充分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和解释、批复等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达到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

           (蓬安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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