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xx医院消毒剂使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3日上午10:00,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对XX县XX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耳鼻咽喉科操作台见已开封的安尔碘皮肤消毒剂(净含量60ml)1瓶,自贴标签标注2018.5.13和2018.5.20;1个磨口玻璃瓶内盛装有100ml棕色液体,瓶身无标识;1个浸泡有耳鼻咽喉检查器械的方盘外未见任何标识。该院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消毒剂使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相关证据】

XX县XX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共1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共1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现场照片(1份,共1页);现场笔录(1份,共1页);耳鼻咽喉科医生李XX询问笔录(1份,共1页);被委托人陈XX询问笔录(1份,共1页);XX县XX员工花名册(1份,共2页);被委托人陈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法律使用】

1、《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7.7.4规定:“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已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3目: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下确定。

【处罚情况】

综合《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且鉴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因此给予当事人XX县XX医院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发现问题当时,卫生监督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即整改。

【思考与建议】

医疗机构在平时使用消毒剂或者一次性使用棉签时极容易忽略开瓶、开封日期和失效日期的标注,对于开展诊疗活动较频繁的医疗机构可能即使没有标注开瓶、开封日期和失效日期也不易造成影响,他们在应有的效期内就使用完毕了(当然也绝不允许不标注),但是对于开展诊疗活动较少的医疗机构不标注开瓶、开封日期和失效日期,极容易超过失效期后还使用,过期后的消毒剂、棉签会滋生细菌,不但起不到治疗作用反而容易造成感染,给患者带来伤害和损失。在日常检查中,我们还会经常看到,部分医疗机构在购买消毒剂时,会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大瓶装如500ML的,然而消毒剂开瓶、开封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医疗机构无法使用完毕,按规定应丢弃,但医疗机构往往舍不得,可能会继续使用,作为检查人员,我们也不容易甄别真正的开瓶、开封日期,存在较大的感染风险。为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作如下几点建议:

1、作为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们应时刻注意医疗机构这些看似细微的要求是否及时做到位,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教育,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处罚,做到处罚与教育并重;同时对于有条件的监督机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方面的培训,提高感染防控意识。

2、作为医疗机构的院感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同时应对使用消毒剂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意识和职业操守,做好开瓶、开封日期和失效日期的标注工作,并严格按照日期进行使用。

3、作为医疗机构,还应根据自身开展诊疗活动的量购买适合本单位使用的消毒剂,既便于按照要求使用也可以避免浪费。

(蒲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李成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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