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某镇卫生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钳刮术终止妊娠案案例评析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成都市郫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某镇卫生院

决定时间:2018年7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6日,成都市郫都区卫计执法监督员接区卫计局电话称:“某镇卫生院涉嫌开展钳刮术手术,要求查处”。经现场调查发现:某镇卫生院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许可项目为终止早期妊娠术(负压吸引)、安取宫内节育器术。在该卫生院查见有一份患者姓名为何某某的某镇卫生院超声检查报告单、门诊留观病历。

随后,执法人员又于6月15日、20日、27日、29日、7月6日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查阅了该镇卫生院2015-2018年的妇科门诊日志记录以及开展终止妊娠手术资料,查实只有患者何某某这1例钳刮术手术。对郫都区某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医生葛某、吴某某、陈某、护士雷某、患者何某某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确认:2018年3月患者何某某停经一个多月,因其身体状况不太好加上感冒,在外自行购买了打胎药服用,担心影响自己以及胎儿的健康,前往某镇卫生院接受了钳刮术。某镇卫生院使用医师葛某于6月4日为患者何某某实施钳刮术终止妊娠手术,违法所得共计1551.00元。为患者何某某实施的钳刮术手术为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

主要证据包括: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拍照4张;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8、患者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9、葛某身份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0、吴某某身份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1、雷某身份证、《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2、郫都区某镇卫生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原件;13、郫都区某镇卫生院留观病历复印件;14、患者何某某人工流产(负压吸引、钳刮)术术前知情同意书复印件;15、患者何某某负压吸宫、钳刮术手术记录复印件;16、患者何某某郫都区XX镇卫生院检验单复印件2份;17、患者何某某郫都区XX镇卫生院血常规检验报告单复印件2份;18、患者何某某四川大家医学检验中心临床生物化学与免疫学检测报告单复印件2份;19、患者何某某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门诊票据5张等为证。

二、违法事实

某镇卫生院未取得钳刮术技术许可擅自从事钳刮术终止妊娠手术(2018年6月4日郫都区某镇卫生院使用医师葛某为患者何某某实施钳刮术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无《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应当按照一般幅度进行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于本案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应当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裁量。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给予成都市郫都区某镇卫生院: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51.00元;3、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某镇卫生院于2018年7月24日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1、调查细致,适用法律准确。卫生计生职责合并后,在对此类案件进行查处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适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法【1996】44号)精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应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该案中,监督员对患者何某某和当事医师葛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患者何某某停经一个多月,因其身体状况不太好并患感冒,在外自行购买了感冒药和打胎药服用,经合议,某镇卫生院实施的是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钳刮术)。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2、区域警示效果明显。该案处罚完成后,郫都区卫计执法监督大队向区卫计局递交了该案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区卫计局纪委根据相关规定对某镇卫生院的院长、副院长、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了组织处理并全区通报,对郫都区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成都市郫都区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

2018年11月9日

撰稿人:王睿   谢锡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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