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处罚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托幼机构是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托幼机构的卫生状况与幼儿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托幼机构环境卫生中物体表面是肠道传染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托幼机构主要污染环节为水杯、门把手、玩具、水龙头、桌椅等表面,做好托幼机构环境卫生中物品表面的清洁消毒可以极大限度地降低传染病的爆发流行。今年,市支队学校卫生监督大队加强了托幼机构的物体表面消毒检查力度,发现该类机构在消毒项目不全、消毒方法不当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现结合今年查处的一起未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案,浅析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案情简介

1.1案情摘要

2018年4月10日,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位于**县模范街75号**县**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园小二班现场查见“**县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记录”一本,首页显示“学校幼儿园班级名称:**县**幼儿园小二班 2018年3月-记录本消毒日期4月9日,消毒内容列有‘外环境、厕所、教室寝室(地面、门窗、门把手)桌椅、玩具及循环教材、图书及循环教材、毛巾、口杯、卧具及床上用品、餐具、其他。消毒人为陈华琼’”;在该园小三班现场查见“**县学校及托幼机构消毒记录”一本,首页显示“学校幼儿园班级名称:**县**幼儿园小三班  2018年3月-记录本消毒日期3月22日和4月8日,消毒内容列有‘外环境、厕所、教室寝室(地面、门窗、门把手)桌椅、玩具及循环教材、图书及循环教材、毛巾、口杯、卧具及床上用品、餐具、其他。消毒人为**’”,其中“口杯”栏的消毒情况未见任何记录。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认定:该幼儿园存在遗漏消毒项目、消毒记录缺项和使用不恰当消毒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托幼、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规定。

1.2证据材料

证据一组(主体)

证据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证据二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组(违法行为)

证据三  现场笔录1份

证据四  询问笔录2份

证据五 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六 被询问人***、**工作证明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七 小二班、小三班消毒记录本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违法事实

1.3案情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托幼、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室内空气、餐具、玩具及其他活动场所、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本案当事人虽然存在未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规定,建议按一般阶次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并自觉履行,本案结案。

2.案例分析

2.1违法事实的认定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消毒……(三)预防性消毒……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和“附件3 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餐具、炊具、水杯  物理消毒方法  煮沸消毒15分钟或蒸汽消毒10分钟 餐具消毒柜、消毒碗柜消毒,按产品说明使用……”的相应规定,水杯、水龙头、门把手等物品和物表的消毒应每日一次,水杯的消毒方法仅限于蒸、煮和消毒柜物理性消毒方法。该幼儿园的违法行为可以从三方面认定:1.现场调取小二班消毒记录本均未记录对“水龙头”的消毒,经询问小二班保育员***,由她亲自消毒操作并填写的小二班消毒记录本中所列项目为她日常消毒的所有项目,存在遗漏消毒项目的情况;2.现场调取的小三班消毒记录本中3月22日和4月8日的“口杯”栏的消毒情况未见任何记录,“口杯”按平义解释为水杯,应该每日消毒一次,故存在消毒记录缺项的不规范情况;3.经询问小三班保育员**查实,3月22日和4月8日的“口杯”栏未记录是由于消毒柜不能正常使用导致的,她是采用“泡腾片”浸泡的方法对水杯进行的消毒,使用消毒剂浸泡消毒属于化学性消毒方法,而水杯消毒方法仅限于物理性消毒方法,故存在消毒方法不当的情况。以上三方面可认定该幼儿园确实存在遗漏消毒项目、消毒记录缺项和使用不恰当消毒方法的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物品进行定期消毒处理行为。

2.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决定按一般阶次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的思考

3.1加强对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在对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中,发现多起遗漏消毒项目、使用不恰当消毒方法、将消毒设施挪作他用的情况,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对托幼机构消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督促托幼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空气、物体表面的定期消毒工作。

3.2加强法律、法规培训

应加强托幼机构卫生管理人员,保育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并及时根据新法律、法规建立动态制度管理机制,以制度为抓手夯实科学规范消毒意识,避免应知不知,知旧不知新等产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3创新执法理念,拓宽执法思路

往年幼儿园的消毒管理工作均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管理办法》将其作为乙类公共场所,采用抽检物表的方法以消毒效果不合格来进行行政处罚,今年依据《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采用查看消毒记录本以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违法行为来进行行政处罚,此类案件在学校卫生监督大队尚属首例,虽然案情简单,但在调查取证、调查终结等环节力求深耕细作,为同类案源累积办案经验。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杨芳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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