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案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于201841909:30,在西充某某民营医院药房随机抽查发现一张于2018414日开具的处方笺。处方笺患者姓名为蒋某某,男,22岁,临床诊断:上呼吸道感染,扁桃体炎。医师签名处为“全某某”,药师签名处空白。全某某现场不能出示医师资格证。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1、该处方由主管药师张某某调剂;2、全某某于2016122日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专业为中医,类别为中医,执业地点为该医院。现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药师张某某对未取得处方权助理医师全某某开具的处方进行了调剂,也未在处方药师签名处签名。其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要求医院通报批评。医院和张某某完全履行了监督机构的相关决定。

对执业助理医师全某某未经医师审核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

  一、本案案由新颖,案件调查缜密  执法人员在对该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中,通过一张“药师签名处空白”的处方笺而“顺藤摸瓜”,发现全某某只有助理医师资格直接多带带开具处方的违法行为,同时张某某对处方调剂后未签名或盖专用印章的行为构成了违法。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对每一环节所要调查的问题、调取的证据都做到细致考虑,通过调取药房的处方笺、药师签名处空白处未签名、医师排班表、调查询问等多途径方式,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相互认证,做到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确定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的违法事实。

二 、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得当。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处理决定,执法人员进行了回访。

思考及建议

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的典型案例。在该案调查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比较少,具有相关授权的医师当时因事不在。患者临时用药时,将会面临开具相关处方就涉及违法、病人急需用药时不开具处方就涉嫌拒绝救治病人情况的两难选择。所以,监督机构不但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使其自觉守法;医疗机构还应增强医技力量,严格按规定配置医师(药师)和规范执业。

对该医疗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结合实际情况,执法人员切实做到了处罚上的合理裁量、监管上的严格要求、整改上落实到位。

 

(西充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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