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853日南充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开展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依法对南充某医院检查时发现3份处方:1、一张是201851日为患者余某某开具的,开具药物氯化钠注射液、氨曲南、帕珠沙星;另两张是201853日分别为患者余某某与杨某开具的,开具药物氯化钠注射液、氨曲南、帕珠沙星。3份处方医师签名处均为杨某某;该院现场无法出示授予杨某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权书。2、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杨某某和医院办公室主任赵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杨某某承认了在南充某男健医院从事诊疗活动未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为患者开具氨曲南(氨曲南为2017年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的特殊级药物);赵某也承认杨某某只有初级职称,未注册到该院,杨某某在该院未取得处方权开具了处方。

南充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认为:

(一)该院没有授权给杨某某而安排杨某某开具了特殊级抗菌药物,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南充某男健医院:警告、罚款12000.00元整。

(二) 杨某某没有注册到南充某医院,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规定。南充某男健医院使用杨某某执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南充某男健医院:警告、罚款2000.00元整

综上所述,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南充某男健医院:1、警告2、罚款1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院于2018622日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一、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自由裁量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程序合法。

二、在案件合议阶段,执法人员对杨某某开具特殊级抗菌药物这一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产生了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院聘请的执业人员杨某某未经注册,未取得该院的处方权,应该处南充某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既然杨某某没有处方权,就不应该再处违规开具抗菌药品。第二种意见认为:两种违法行为并存,应同时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该案两种违法行为都是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之间并无主行为吸收次行为的关系。所以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笔者认为,杨某某开具特殊级抗菌药物这一违法行为属于“牵连性”违法行为。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因此杨某某开具特殊级抗菌药物既反映了南充某男健医院使用未取得处方权人员开具处方,也体现了杨某某只有初级职称而开具了由高级职称才能开具的抗菌药物。对于牵连违法的处理,法律上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对牵连违法的处理,依据吸收原则,遵循“从一重事从重处罚”的原则。  

三、在此案中监督机构只针对医疗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未对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行政处罚,医师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建议给予杨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一、通过加强对全区民营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不仅及时向医疗机构宣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内容,也反过来促使行政部门重视抗菌药物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逐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过抗菌药物的培训、考核以及备案和核准等工作的常态化,促使我区抗菌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

二、近年来,我区个别民营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医疗机构为了极力满足自身业务开展和追求经济效益的需要,导致违规使用未在本医疗机构取得抗菌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开具抗菌处方的情况严重。要求医疗机构要加强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严格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顺庆卫计监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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