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一村卫生室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案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犍为县XX村卫生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

(一)现场检查情况

2018年9月19日13时54分,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在犍为县XX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敖XX的陪同下对犍为县XX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

1. 犍为县XX村卫生室正在开门执业中,该村卫生室内设置有西药柜3个,诊断桌2个,西药柜内有灭菌注射用水、0.9%氯化钠注射液、10%葡萄糖注射用水、注射用青霉素钠等注射用药若干,有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若干;设置有健康教育室和观察室,室内共有5张观察床。

2. 犍为县XX村卫生室诊断桌上有1张处方笺,患者姓名为“袁XX”,医生签名为“刘XX”,处方日期为2018年9月5日,处方笺上书写有“皮试”“滴速”“0.9%盐水  250”“新青2  4”“替硝唑  100”等字样。

(二)后续调查情况

2018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犍为县XX村卫生室负责人刘XX进行了询问,他承认开具了患者姓名为“袁XX”,医生签名为“刘XX”,处方日期为2018年9月5日,处方笺上书写有“皮试”“滴速”“0.9%盐水  250”“新青2  4”“替硝唑  100”等字样的处方笺,承认开具了苯唑青霉素为患者开展了静脉滴注活动。承认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开具了抗菌药物,承认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注未取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承认村卫生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承认收到了2018年5月3日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18-366),清楚“未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不得提供静脉给药服务”需要立即整改。

二、【相关证据】

1.对犍为县XX村卫生室所作《现场笔录》原件1份;2.对敖XX所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3.对刘XX所作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4.犍为县XX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5.犍为县XX村卫生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6.敖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刘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8.敖XX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9.刘XX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10.刘XX的《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11.患者姓名为“袁XX”,医生签名为“刘XX”,处方日期为2018年9月5日,处方笺上书写有“皮试”“滴速”“0.9%盐水  250”“新青2  4”“替硝唑  100”等字样的处方笺原件1份;12.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9月19日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3.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5月3日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4.《犍为县XX村卫生室整改回复》原件1份;15.现场照片3张。

三、【处理情况】

犍为县XX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的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因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从轻,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犍为县XX村卫生室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了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

犍为县XX村卫生室未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了静脉输注,违反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因逾期不改,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从轻,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合并处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本案简析】

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村卫生室使用执业医师为患者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有三种违法行为,一是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了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了抗菌药物处方,二是村卫生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未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三是村卫生室是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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