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1日乐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执法监督员在对乐至X诊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该诊所治疗室内有三份2018年1月8日、1月10日和1月11日开具并已执行完毕的处方签,出具处方的医师为唐X。经调查取证,查明该诊所医生唐X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在该诊所,但所出具的三份处方均未有该诊所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且在2017年11月17日的日常监督检查时曾发现该诊所医生唐X出具的一份处方未经该诊所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监督人员当场制止了其违法行为,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诊所立即整改。因此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唐X开具处方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乐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于2018年2月5日对该诊所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诊所当日自觉履行,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