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一超市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受处罚的案例分析

2020-11-18 23:5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一、【案情介绍】

:犍为县XX超市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案。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8年9月20日11时30分,犍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犍为县XX镇XX街的犍为县XX超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超市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目测营业面积大约为400平方米,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相关证据】

1.对犍为县XX超市所作的《现场笔录》1份;

2.对犍为县XX超市所作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

3.犍为县XX超市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杨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王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7.杨X的《授权委托书》1份;

8.对杨X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

9.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

10.《情况说明》1份。

三、【处理情况】

犍为县XX超市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因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进行调查,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裁量为从轻阶次;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进。

四、【履行情况】

犍为县XX超市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陈述和申辩并签字确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缴款义务。

五、【本案简析】

本案经犍为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主要领导参与合议,按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决定给予犍为县XX超市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进。理由:

(一)犍为县XX超市营业面积大约为400平方米,大于200平方米,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调整范畴。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四)因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配合进行调查,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裁量为从轻阶次;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7日内改进。

综上所述:给予犍为县XX超市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同时责令7日内改进的行政处罚是恰当的。

赞赏支持